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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如果受訴法院認無必要,僅因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亦須裁定停止執行,無異許可債務人僅憑一己之意思,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不僅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3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若受訴法院裁定駁回停止執行之聲請,執行法院即不得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蓋法院依聲請為准許供擔保而停止執行之裁定後,聲請人即得據以提存擔保金聲請停止執行,若該聲請人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供較低擔保金額以停止執行,顯屬有礙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之羈束力,應不予准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受訴法院准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停止執行,須於裁定中表明有如何停止執行之必要性,始得謂當。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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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原裁定意旨以:系爭准予停止執行之裁定經廢棄確定後,本件停止執行之事由已不存在,抗告人無繼續受損害之虞,其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亦可得確定,應認本件停止執行之程序終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於停止執行之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並縮減可供停止執行之範圍及應供擔保之數額時,因原停止執行裁定所定之可停止執行範圍較廣,故供擔保利益人縱依抗告法院之裁定新供擔保,仍不足以涵蓋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係先存在停止執行裁定為前提,然抗告人之前案或另案,並無停止執行裁定存在,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與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要件未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受訴法院准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停止執行,須於裁定中表明有如何停止執行之必要性,始得謂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受訴法院准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停止執行,須於裁定中表明有如何停止執行之必要性,始得謂當。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停止執行擔保金之性質係用以擔保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受有損害之賠償,應負擔者必為停止執行程序之聲請人,而非停止執行程序之相對人,若免支出則無異停止執行程序之聲請人毋庸供擔保即得停止執行,顯非有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如無停止執行必要,僅因債務人或第三人憑一己之意思,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不僅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且無法防止債務人或第三人濫行訴訟以拖延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條第2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受訴法院准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停止執行,須於裁定中表明有如何停止執行之必要性,始得謂當。
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條第2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停止執行裁定之停止執行事由已不存在,相對人復又聲請本件停止執行,倘再准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除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有違外,於債權人實現債權之保障亦有不足,應認本件執行程序無停止執行之必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即明;從而,自應有行政法院之「停止執行裁定」在先,方有「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實益可言(訴願決定書顯非行政法院之停止執行裁定),惟本件聲請狀未見聲請人陳明「停止執行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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