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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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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980號
115.05.22審查裁定
為由,認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另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亦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二)認聲請無理由而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二均未考
114年審裁字第676號
114.06.30審查裁定
四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就系爭裁定聲請暫時停止執行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
114年憲裁字第69號
114.05.14
償請求,其二年之時效期間,依系爭規定,應自聲請人停止執行出獄之日,即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起算,惟聲請人出獄之時,相關原因案件尚於最高法院審理中,聲請人是否合於請求刑事補償之要
114年審裁字第238號
114.03.03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113年審裁字第992號
113.12.30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113年審裁字第862號
113.11.18審查裁定
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因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而聲請為停止執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暫時處分。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憲法法庭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
113年審裁字第732號
113.10.07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再審及停止執行暨證據保全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然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其他相關法律,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對死刑判決理由及其執行目
113年審裁字第544號
113.07.19審查裁定
請人之名譽遭受無端侵害,於本案憲法裁判確定前,應停止執行;(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第22條保障之自由權,有停止執行
113年審裁字第464號
113.06.24審查裁定
情形;3.另本案聲請人自由刑之執行部分,倘未暫時停止執行,聲請人之人身自由權將因時間之不可逆性,而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故應作成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
113年審裁字第424號
113.06.17審查裁定
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81萬2500元後,於本案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原執行程序。聲請人不服,認
113年審裁字第220號
113.03.08審查裁定
又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原審裁定之法官,不迴避、未停止執行職務及不正確解釋法令,違背正當法律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19、142條、憲法訴訟法第46條及上開憲法規定,亦侵害聲請人上開憲
113年審裁字第38號
112.12.16審查裁定
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另聲請憲法法庭作成暫時停止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執更字第843號執行命令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112年審裁字第1955號
112.11.27審查裁定
受急迫性且難以回復之重大不利益,聲請暫時處分,應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
112年審裁字第1283號
112.05.26審查裁定
837號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宣告暫時停止執行。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關於再審要件限縮於新證據,不當限縮人民聲請再審之訴訟權,應屬違憲。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
112年審裁字第1113號
112.04.26審查裁定
一及二之發監執行措施,於憲法法庭為判決前,應暫時停止執行,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
112年審裁字第1108號
112.04.22審查裁定
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47號執行命令,有裁定停止執行之急迫必要性,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
112年審裁字第1064號
112.04.18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執行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112年審裁字第976號
112.04.11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及其再審、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112年審裁字第897號
112.03.27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112年審裁字第642號
112.02.20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111年審裁字第1108號
111.12.07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111年憲裁字第1591號
111.09.28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應停止執行,爰聲請暫時處分。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
111年憲裁字第714號
111.08.05
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1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當時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111年憲裁字第458號
111.07.20
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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