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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7 筆:名稱 1・條文 16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9.03
條文定位16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許可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者,法院認為必要並適當時,得斟酌個案之具體情形,命被告應定期報到;不得對特定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或跟蹤行為;保…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法院命被告應遵守一定之事項時,應審酌被告之身分、職業、家庭環境、涉嫌犯罪之性質、犯罪之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與被害人、證人、鑑定人之關係等一切因…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被告如違背應遵守之事項,法院認為必要時,依法得再執行羈押,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大,故命令遵守之事項,不論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均應具體、明確、可行,以免發生爭…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法院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得視情況擇一或併列多種,記明筆錄或製作書面裁定依法送達被告及檢察官;書記官且應於卷面適當位置,以戳記等方式為標示,俾各審法官注意被告…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命被告應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者,應明白指示報到之時間或期間,並指明偵查中向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移審後向本案繫屬之法院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法…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法院受理被告之報到時,得指定適當之人辦理,應注意人別辨識,並以適當方式記載報到之情形。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命被告不得對特定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行為者,宜載明該特定人之姓名或身分,例如被害人○○○、證人○○○或被害人之三親等內血親、 證人之家屬等。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命被告未經許可,不得從事與保外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者,宜儘量具體載明之,並應契合限制之目的,不得無端為非必要之活動限制。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法院許可被告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者,宜記明筆錄或以書面為之。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命被告應遵守其他事項者,應具體載明應遵守之事項為何,此事項且應係客觀上一般人通常觀念認為可以遵守者,例如命被告不得為報復行為、不得與被害人或證人為非必要之聯…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法院得視案件進行情形或其他必要情事,依聲請或職權撤銷或變更所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停止羈押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其一切程序及要件與羈押同。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13 條預覽 ↗
十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被告,因保外治療而經停止羈押者,如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法院斟酌一切情狀,認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14 條預覽 ↗
十四、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並非重新起算,故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羈押期間,並務須於期間屆滿前依法宣示或送達延長羈押…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15 條預覽 ↗
十五、法院逕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均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項得命遵守一定事項及同法第一百十七條再執行羈押之規定。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16 條預覽 ↗
十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撤銷被告之羈押而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尚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規定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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