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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經處分廢止報關業務證照之未確定案件得否停止執行之釋疑
核釋「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2條規定,有關自行停止執行業務後重行申請開業登記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有關貴府函詢建築工程於停止執行施工後執照逾期作廢,而於執照作廢後,因連日下雨造成坍塌損及鄰房並影響公共安全,為依歸責其改善,其責任歸屬為原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亦或土地所有權人乙案,復請查照。
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應停止執行並俟重行復查決定滯納期滿之訴願有無繳半再決定是否撤回
有關函為○○○建築師因涉嫌違反建築師法,經貴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業務二年,現申請恢復執行業務乙案,復請查照。
按「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 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義務人依法令或本
按「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 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 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 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公 平交易法及行政執行法並未規定原處分須待確定始得移送執行,則原處分 應不待確定即具執行力,此由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原行政處 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益明。本件移送 機關以業已合法送達異議人之原處分及限期履行函為執行名義移送執行, 執行機關審認移送機關所檢具罰鍰處分書、函及送達證書,認異議人:○○○ 系爭罰鍰,乃依行政執行法第十四條:「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 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規定,通知異議人繳納系爭罰鍰, 經核並無違誤。
未按復查決定繳納半數稅額經移送執行被撤銷重核者應停止執行
建築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其停業前所承辦之未了業務可否准依其與業主所訂契約繼績完成乙案,復請查照。
未按復查決定繳納半數稅額經移送執行被撤銷重核者應停止執行
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應停止執行並俟重行復查決定滯納期滿之訴願有無繳三分之一稅額再決定是否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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