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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上開規定法院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必須先有強制執行程序之開始,始有依上開規定為裁定之必要,若強制執行程序尚未開始,即無所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言,法院自無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必要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依上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乃以執票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而言,倘執票人並未聲請強制執行,自無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可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依上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乃以執票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而言,倘執票人並未聲請強制執行,自無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可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法院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者,必以執行程序已經開始而未終結者,始足當之。倘強制執行程序自始即未存在,法院當無由依聲請逕為准予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可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基於相同事理,法院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而依聲請人之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定後,聲請人如願撤銷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定,使該裁定失其效力,終結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狀態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準此,強制執行程序係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除有法定原因外,尚須有停止必要之情形,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基於相同事理,法院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而依聲請人之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定後,聲請人如願撤銷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定,使該裁定失其效力,終結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狀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未提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釋明證據,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亦不應准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4年4個月,本院認以4年之期間計算為宜,則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期間,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為上開期間停止強制執行效力範圍內無法受償之債權所生利息損失,是聲請人因停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4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之事由而經法院裁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後所進行之訴訟,依該異議之訴之訴訟而准許之停止強制執行效力,對原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之停止強制執行有拘束力,而就對原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強制執行有拘束力之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抗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債務人或第三人本此裁定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或第三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為目的,故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就酌定之擔保金額與債權人因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間之關聯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停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固分別有明文。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元後,暫予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固有明文。
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固有明文。
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本院審查結果,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已被駁回,有本院104年度簡聲字第1號裁定可稽,是本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法官自無迴避之必要;又聲請人前就同一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依上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乃以執票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而言,倘執票人並未聲請強制執行,自無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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