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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依本院法律上之確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應係採英美法中之「傳聞法則」立法例,該條條文中方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之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此外,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度易字第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RUSTWORTHINESS)為之檢驗該項證據有無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茲就本件證人劉漢炎於警訊之供述有無符合傳聞法則例外之必要性及可信性之情況保證二要件審查于後:(一)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查系爭錄影光碟重現翻拍照片應係屬於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是被告指摘原審使用傳聞證據認定被告犯罪,有違傳聞法則,要係對於傳聞法則之誤解,尚無足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屬傳聞法則之規定。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則屬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上開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之規定係規範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證1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門監視截圖監視影像截圖,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此,本院認為:⑴現行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傳聞法則之修正、引進,主要乃參考英美法上關於傳聞法則之精神,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此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就本件甲○○於檢警偵訊所為陳述,有無符合傳聞法則例外之必要性及可信性之情況保證兩要件予以審查如下:1、就必要性而言:所謂傳聞法則例外之必要性,乃指原供述人現非在法院之管轄區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GUARANTEEAOFTRUSTWORTHINESS)為之檢驗該項證據有無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茲就本件之MENDOZ警訊供述有無符合傳聞法則例外之必要性及可信性之情況保證二要件審查于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屬傳聞法則之規定。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則屬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上開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之規定係規範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傳聞法則」與前述基於「嚴格證明法則」所要求之「法定證據方法」(及「法定調查證據程序」)限制,均屬於「證據能力」有無之要件,是以「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適有可能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屬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當事人之同意乃係傳聞法則例外之第一次關口,亦為傳聞法則例外之最先位規定。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增訂之傳聞法則及其例外,即九十二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等規定,係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9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或為某行止,或與被告間之對話),而非為證明該陳述內容為真,則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應予區辨。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傳聞法則」與前述基於「嚴格證明法則」所要求之「法定證據方法」及「法定調查證據程序」限制,均屬於「證據能力」有無之要件,是以「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適有可能違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論者有認此等規定即係採英美法中之「傳聞法則」立法例,惟觀諸國外立法例,設有傳聞法則立法例者,均並行規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以救傳聞法則之不足,然反觀我國前開立法例中,雖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我學者認為此說有將傳聞法則憲法化之意味,在證據法稱「傳聞法則」,在憲法則易名為「對質詰問權」(參見王兆鵬,刑事訴訟講義,二00五年九月,初版,第六一四頁)。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認上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顯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酌採英美法之傳聞法則,是以,倘某項證據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因非屬傳聞證據,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而上開法文中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指供述證據而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傳聞法則乃係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非供述證據即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又判斷是否為供述證據,即在於該項證據是否有經過「知覺」、「記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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