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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全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保全處分,並聲明:(一)債務人張永昇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對債務人之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4.本條例之立法理由及精神,並非欲幫助無誠意且不願努力工作清償債務之債務人獲得經濟上重生,債務人卻藉債務清理程序躲避債務,倘鈞院准予債務人免責,則對債權人及努力工作按時還款之一般債務人甚或更生債務人更顯不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參酌修正理由乃說明:「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債務人之父親郭金錦雖有不動產,債務人母親郭蔡彩雲雖有1萬餘元之股票,兩人均未領有任何社會補助,且無工作收入,但不動產係屬賴以維生之住所,股票價值甚低,尚不能因債務人之父母有前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如下之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㈣其他必要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協商之意旨;協商不成立時,應付與債務人證明書;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亦為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所明定,二、本件債務人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本件債務人則以書狀向本院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因理財失當不慎墮入銀行循環高利貸的陷阱之中,又債務人之父母親已年邁,不時遭逢疾病纏身,經年累月之下債務人已無力支付龐大生活開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債務人於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每月平均約為25,000元外,名下已無任何財產乙節,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自身之說明書、債務人所任職之衣度開發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均在卷可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無從逕由上開診斷證明書中窺知,債務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茲證明債務人配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情形,難認債務人有支出其配偶扶養費用之必要;就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房屋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於99年9月6日向債務人所任職之鋼藝公司函查債務人之每月各項薪資收入,該公司回覆略以債務人所任職務為臨時貨運司機,並非正式員工,每月薪資以日計算,每日1,050元計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文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甲○○就其所有之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得為處分、移轉、信託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債務人甲○○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依臨櫃存款監視器畫面所示,各次存款之人確為債務人而非陳盈吟,與債務人所述替姊姊繳納房貸以代租金之事實大致相符,難認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主文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阮啟驛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阮啟驛行使,債務人阮啟驛亦不得對其債權人履行債務;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主文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王正安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王正安行使,債務人王正安亦不得對其債權人履行債務;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八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4706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債權人若非明知88年度促字第47069號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何需在89年及92年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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