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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院判決債務人應返還權利書狀,因拒不交付致強制執行無效果,經法院公告宣示原權利書狀無效並另作成證明書,登記名義人(即債權人)得持法院證明書申請書狀換給登記
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3 點第 4 項規定:「拍賣之不動 產,查封時為債務人或其占有輔助人占有者,應於拍賣
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3 點第 4 項規定:「拍賣之不動 產,查封時為債務人或其占有輔助人占有者,應於拍賣公告載明拍定後可 以點交。……」另墳墓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原非有不可分之關係,土地所 有人雖得將其所有地轉賣於他人,究不得因此而侵害墳墓所有人之權利( 司法院 23 年院字第 1127 號解釋意旨參照),故墓地之所有權可拍賣, 債務人所有之墳墓權利仍不生影響(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67 年度法 律座談會審查意見參照)。查行政執行分署至現場查封本件土地時,發現 其上分別坐落建物及多座墳墓,認定本件建物屬異議人所有且現為異議人:○○○,遂將擔保人所有之本件土地及異議人所有之本件建物合併拍賣(即 為甲標),拍定後點交,至於多座墳墓部分載明:乙標係拍賣土地,墳墓 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墳墓所有權人之權利,請投標人注意,拍定 後不點交等語,揆諸前揭規定、司法院解釋及座談會審查意見,尚無不合 。次按,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故 已於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之不動產,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 認定之依據,如登記名義人為義務人所有,即得據以實施強制執行(張登 科著,強制執行法,108 年 8 月修訂版,第 108 頁參照)。查行政執 行分署形式上審查認定為擔保人所有,乃囑託辦理查封登記,揆諸前揭土 地法規定及判決意旨,尚無不合。末查,行政執行分署以異議人:○○○ 物之出賣人,既依法不得應買,自不得享有優先承買權,及異議人:○○○ 土地上之建物僅係涼亭,顯非房屋,並無民法第 426 條之 2 第 1 項 前段規定之租地建屋情形,亦不得主張優先承買權。況異議人並未證明本 件建物對於本件土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存在。又對於拍定之不動 產有無優先承買權,係屬實體上之問題,就此倘有爭執,或無法從外觀形 式上加以認定,即應另行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之訴,要非聲明異議所 得解決(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抗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準 此,異議人備位聲明主張依土地法第 104 條、民法第 426 條之 2 規 定有優先承買權,請求撤銷准予拍定云云,核係對於拍定之土地有無優先 承買權之實體上爭執,依前揭裁定意旨,應另行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之訴訟,並非行政執行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認判斷。
四23債權人因執行債務人財產而取得分配款項之綜合所得稅徵免規定
有關銀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貸款」,其中對重建計畫內之個人無擔保放款,得否排除「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簡稱 DBR22 倍)規範一案,請依說明二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實際領回超過應領之抵價地部分繳納差額地價之需,所申請個人短期無擔保抵價地融資」,於「一定合理期間」內將抵價地設定擔保物權者,得排除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規範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 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所謂維 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 低生活客觀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5 點第 3 款規定參照)。另強制執行法第 2 章第 5 節「對於其他財產 權之執行」並無準用同章第 2 節「對於動產之執行」第 52 條之規定, 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就義務人 對於第三人之財產權執行時,並無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之餘地。 查行政執行分署係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準用 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以中華民國(下同)104 年 1 月 5 日 士執午 102 年健執字第 00139494 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命令)就異議 人所有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下稱○○證券北投分公 司)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在應執行金額範圍內執行,自無強制執 行法第 52 條規定適用餘地。且查,異議人於 104 年 1 月 9 日至行 政執行分署陳稱略以:其現住於母親之房子,並靠父親每年 1 次新臺幣 (下同)10 萬元之接濟,作為 1 年之生活費,因銀行利率太低,而將 多年存款購買股票投資,需要錢的時候才賣股票換成生活費,去年 11 月 才把母親 30 多年前給的金項鍊拿去質借現金作為生活費云云,則本件股 票亦非異議人生活所需之唯一來源;且系爭命令計扣得異議人所有之寶隆 股票 1,000 股、凱鈺股票 1,000 股及聖馬丁股票 6,144 股,異議人 於○○證券北投分公司集保帳戶內尚有聖馬丁股票 8,856 股未經扣押( 以 104 年 1 月 9 日每股價格 1.93 元計算為 1 萬 7,092 元), 已兼顧異議人維持生活所必需,又異議人:○○○ 101 年間購買○○公司股 票共 3,000 股,並於同年 12 月 13 日及 102 年 5 月 10 日賣出, 行政執行分署乃函復異議人不同意撤銷系爭命令,尚無不合。次按,「義 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按已改制為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 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時 ,應釋明其理由。」分別為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及行政執行事件 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 3 點所明定。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向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者,除須符合「依其經濟狀況 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要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外,尚須經移送機關同意,分署 始得酌情核准分期繳納。查本件系爭命令已足額扣押,且異議人於○○證 券北投分公司集保帳戶內尚有聖馬丁股票 8,856 股未經扣押,並不符合 前開「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要件,且移送機關就異議人 分期繳納之申請亦未同意,故行政執行分署未核准異議人分期繳納之請求 ,亦無不合。
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八25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但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五6地方法院為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得函查債務人課稅資料
有關貴會所報排除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簡稱 DBR22 倍)之規範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
三33因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自第三人取得債務人應全額給付款項中原屬應辦理扣繳之所得免扣繳
八24債權人持以分公司為債務人之執行名義得查調本公司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 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
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 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 ,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 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 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 制執行法之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 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第 17 條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行政 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所稱本署所屬分署(下稱分 署)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 應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而 言,若該財產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分署即無逕行審認 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應由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 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 )。至分署於實施強制執行之際,對於強制執行之財產,應以形式主義為 其調查認定之依據,即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 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90 年 3 月修訂版,第 99 頁參照)。查本件 異議人對於第三人乙○○公司有租金債權,此有異議人之其他財產權清冊 附於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卷可參,行政執行分署依該清冊資料之形式外觀認 定異議人對乙○○公司有租金債權,核發執行命令予以扣押執行,核無不 合。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應視該給付義務之 性質而定,如僅係行政機關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尚非行政機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應視該給付義務之 性質而定,如僅係行政機關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尚非行政機關本於法令 所為之形成或下命之行政處分者,則與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所定之要件不 合,似無後續移送執行之問題
有關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係指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之權利而言,信 託契約如定有對委託人權利行使之限制,則委託人之債權人如
有關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係指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之權利而言,信 託契約如定有對委託人權利行使之限制,則委託人之債權人如得代位時, 亦受該項限制;惟信託契約如明定其內容變更或終止應經受託人及監察人 同意者,委託人之債權人如未依信託契約之特別約定,單方片面終止契約 者,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八23債權讓與之受讓人須提供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始得提供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八22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即合夥商號之執行名義得否查調全體合夥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釋疑
一60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或質押物時債務人及債權人應分別開立銷售憑證與債權人及買受人
八21因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原則
有關貴會函報將部分擔保、副擔保之貸款納入「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以下簡稱DBR22倍)規範之可行性及相關措施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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