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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㈠本案被告所執之執行名義係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由本院所核發之債權憑證(即系爭債權憑證),而系爭債權憑證之取得係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之規定發給債權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上訴人之債權憑證僅有1張,遭騙走之債權憑證亦僅有1張,上訴人焉有交付被上訴人2張債權憑證正本之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被告復於101年1月20日持該本院91執宇字第26048號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業經本院書記官於101年2月2日在該債權憑證上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被告聲請鈞院換發九十年執六字第二一九七號債權憑證,復於九十年一月間,被告再聲請鈞院換發九十三年執六字第二○七五號債權憑證;嗣以上開九十三年執六字第二○七五號債權憑證,聲請鈞院以九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5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可知系爭債權憑證均已有罹於5年消滅時效之情況,亦即系爭77494號債權憑證於109年9月間、系爭80705號債權憑證於110年10月間均已罹於消滅時效,此不因被告高銀晚嗣後將系爭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查被告持系爭債權憑證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而系爭債權憑證之原執行名義則為系爭判決,有系爭債權憑證附卷可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8日,持本院87年度司執字第6534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一)、93年度司執字第390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債權憑證二)聲請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第39553號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並向原審聲請補發系爭債權憑證,核上開債權憑證(包括系爭債權憑證在內,下同)所載債務人均僅林慶育1人,未列相對人為債務人等情,有上開債權憑證在卷可證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6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原告未請被告攜帶債權憑證赴約,何來被告交付系爭債權憑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六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被告就以所換發取得之八十四年民執七字第一九二六號債權憑證,亦遲至八十九年間,始持該債權憑證再聲請執行,亦經再換發債權憑證,期間歷經五年,已逾三年之本票請求權時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0號債權憑證;被告另再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持前開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四五八0號債權憑證,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重新發給債權憑證,而經本院逕發前開九十二年度民執辰字第二三九五九號債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87年度執字第4045號債權憑證及106年度司執字第24221號債權憑證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0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花蓮地院96年3月15日花院明96執忠3337字第6101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花蓮地院6101號債權憑證)、臺北地院97年7月30日北院隆97執宙字第66815號債權憑證(下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0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原告就系爭29533號執行事件所執之執行名義為系爭①債權憑證,系爭①債權憑證係臺南地院93執字第2274號債權憑證所換發,而臺南地院93執字第2274號債權憑證係系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號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換發債權憑證,經本院於97年1月21日核發之97年司執字第5333號債權憑證;後再持97年司執字第5333號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換發債權憑證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遲至98年3月10日持系爭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以98年度執字第00000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換發債權憑證,經本院於98年3月13日以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將系爭債權憑證註記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81年債權憑證);嗣於86年5月22日執系爭81年債權憑證向澎湖地院聲請對上訴人等人強制執行,經該院於86年5月25日核發澎院儀民執仁字第3578號債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2.被告於98年8月18日提出91年度執字第8525號債權憑證,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經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1562號事件,於98年8月20日於債權憑證註記後,退還上開債權憑證終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83年2月16日在系爭債權憑證上以註記並蓋章之方式換發債權憑證而結案,有系爭債權憑證在卷可參。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執行程序之聲請,即視同未聲請,法院自不得再發給債權憑證,高雄地院發給相對人系爭債權憑證及換發之債權憑證,與有即有未合,抗告人自不得以前開不合法之債權憑證開始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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