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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認傷害致死及強制犯行;被告王喆坦承傷害犯行,否認傷害致死犯行;被告盧正雄坦承傷害犯行,否認傷害致死犯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邱士原、葉智欽、徐紹軒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傷害致死及聚眾施強暴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邱士原、葉智欽、徐紹軒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傷害致死及聚眾施強暴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抗字第1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原裁定以:經訊問被告後,被告邱彥銘涉有傷害致死;共同被告邱嵩程涉有殺人及傷害致死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勾串共犯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認被告係犯傷害致死罪,仍處有期徒刑10年在案,觀以被告本案涉犯傷害致死罪之犯罪情節,顯屬犯罪嫌疑重大。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均係在上開九十六年上訴字第三三六六號傷害致死案判決確定(即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前所犯,應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自屬誤解,因認抗告人就檢察官指揮執行所為異議之聲明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但被告之傷害致死犯嫌,業據檢察官提出卷內證據足資佐證,可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案被告張允硯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111年3月22日訊問後,被告坦承傷害、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犯行,惟否認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強處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林景隆部分:林景隆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惟有卷附相關證據可稽,足認林景隆所涉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受刑人簡金旺所犯99年訴字第51號毒品案件與所犯96年上訴字第3366號傷害致死案,依法既屬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情形,本應依同法第5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八六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二號被告傷害致死案件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七四號被告傷害致死刑事判決各一份結果,被告確曾因犯傷害致死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案被告盧正雄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111年3月22日訊問後,被告坦承傷害犯行,否認傷害致死犯行。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則謂:受處分人所犯之傷害致死罪,係因自首而受裁定,應合於減刑要件,然原法院對於其所聲請之減刑,未能依法辦理,顯有違背法令之嫌,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傷害致死犯行,復有證人證述、解剖報告書等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傷害致死罪為有期徒刑5年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被告邱韋銘亦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傷害致死及首謀聚眾施強暴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朱祐鉦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裁之證據為證,本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傷害致死犯行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林初九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原審訊問被告後,以被告雖否認傷害致死等犯罪,但依卷內事證及訊問結果,堪認被告涉犯刑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2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傷害致死犯行,否認意圖販賣持有毒品、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事實,然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被告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參與犯罪組織及傷害致死等罪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2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傷害致死犯行,否認意圖販賣持有毒品、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事實,然依原審調查證據結果,被告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參與犯罪組織及傷害致死等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涉嫌傷害致死犯嫌,有卷內證人之證述及相關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嫌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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