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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6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判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被告林儆醒、鄭美華、曾宥銘等人緩刑2年;此外,考量被告林儆醒、鄭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頁),復有選舉人名冊1份在卷可查(見偵卷第81頁),足見被告林儆醒、鄭美華遷移戶籍顯與另案被告吳鴻明競選里長有關,再觀以上揭證人即簡禎余、黃秀玲上揭證述被告林儆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О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犯妨害風化與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現仍於保護管束期間,竟不知儆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2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執意騎乘機車上路,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更視政府長期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及法律於無物,若予以緩刑,將使被告心存僥倖之念,使該條文立法目的不達,不足收儆醒之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5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換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415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駕駛車輛,並發生交通事故,致自己受傷,有害於行車安全,顯然前揭刑事處罰仍不足以儆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0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一再漠視公權力,若予以緩刑,將使被告心存僥倖之念,不足收儆醒之效,顯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自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5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且主動在18p2p論壇及GOGOBOX網站shair論壇刊登道歉啟示,深具悔意,並儆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5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事發時,正因他案入監服刑,其身處囹圄,卻未能儆醒自持,反而任憑己意對告訴人施以暴力,且所攻擊之處,不乏人體要害之頭部,可見其目無法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205條參照),仍可合法按週年利率20%主張累計本息,亦非無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債權之機會,若逕予緩刑,反而有失衡平,並將使被告心存僥倖之念,不足收儆醒之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經多次查獲仍未儆醒,猶繼續施用毒品,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經查:㈠原審認定被告罪證明確,而認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復審酌被告因他案入監服刑,卻未能儆醒自持,反而任憑己意對告訴人施以暴力,且所攻擊之處,不乏人體要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執意駕車上路,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更視政府長期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及法律於無物,若予以緩刑,將使被告心存僥倖之念,使該條文立法目的不達,不足收儆醒之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經戒治、判處有期徒刑仍未儆醒、猶繼續施用毒品,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標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毀損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6525號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其於本案事發時,另因他案入監服刑,其身處囹圄,竟未能儆醒自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受刑人所犯宣告緩刑之傷害案件於99年1月11日判決確定,詎受刑人受此案宣判後仍不知儆醒,復於99年9月27日凌晨4、5時許,在臺北市陽明山友人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揆諸受刑人所犯宣告緩刑之詐欺案件於99年4月29日宣判,於同年6月2日確定,其「湖簡案」雖於緩刑期前所犯,然於詐欺案宣判後之同年5月25日宣判,詎受刑人受此二案宣判後仍不知儆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1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心理受制未能戒絕自拔所致,對該類多次施用毒品犯罪施以刑罰之邊際效應,通常均有所遞減,定刑時若未予以適度減輕,則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可能隨刑期而遞增,不利於日後復歸社會,惟仍應具有相當儆醒受刑人之效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甲○○曾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現尚於緩刑期間,仍不知儆醒,現受雇於苗栗縣通霄鎮捷發貨運,以駕駛大貨車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予正面尋求治療,非消極予司法制裁相繩;又伊於本案接受訊問之初即坦承犯行不諱,毫無卸詞脫免刑責,顯足認伊深感悔悟,對此一時思慮不周之犯刑,已確實檢討,日後當如臨深履薄、儆醒警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經多次查獲仍未儆醒,再度施用毒品,顯然並無戒除毒品之決心,惟念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且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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