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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又系爭規約第7條第8款第3點規定「凡以公訴罪起訴者,並追溯既往」,而所謂「追溯既往」之意思為何亦不明確,蓋若擔任委員之前,曾經因公訴罪被起訴,而「追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訴罪」之認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查社區規約第7條第8款第3項原條文為:管理委員有「以公訴罪起訴者」,視為當然解任,而系爭決議原提案內容即開會通知所載之增修條文則為「凡經以公訴罪起訴者」視為當然解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有誤「提起公訴」為「公訴罪」,然主觀上並無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職務之故意等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8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其於公文說明欄記載「...貴社區主任委員張雯媛女士經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公訴罪起訴屬實,請依貴社區規約之規定辦理」,誤將「提起公訴」認為係「公訴罪」,仍難認其於製作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明人因呈報假釋中,執行監獄告知須向該判決被害人和解,才得順利呈報假釋,但公訴罪如何和解?毀損部分被害人已接受和解撤告。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抗告人甲○○在原審聲請再審意旨略稱:被害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七日來信告知:「大家說去找媽媽,也不知道地址,所以請警察找媽媽,結果找到了,你卻變成了公訴罪關進去,是頭到尾,我跟德桂都沒有告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和解當時自訴人說給付十萬元,他就不告我,但承辦法官說該案為公訴罪,不能撤回,所以未給付,如果知道不能撤回,我不會答應給自訴人十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你自己搞壞的,警方調中華電信伊妹爾(簡訊),我自己親耳聽到你承認了,所以變成公訴罪,我只能避重就輕說對你有利的話,你還不知道我的苦心」。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再審被告之員警僅由拍賣網站銷售手機吊飾(手工製作)之立體卡通照片,輔以○○公司出示之鑑定報告,即將再審原告移送「商標法公訴罪」,自有重大過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與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僅限於非公訴罪始有適用之情形迴異,該等解釋自因係刑事訴訟法施行前所作成而不得再予援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8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將偵查之結果理由告知告發公訴罪犯之人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經原審於九十年二月六日提訊被告,其到庭後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和解當時自訴人說給付十萬元,他就不告我,但承辦法官說該案為公訴罪,不能撤回,所以未給付,如果知道不能撤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6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張雯媛係依加重毀謗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14條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並非俗稱之公訴罪,此項用語確有不當,逕予以更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名徐同蒂)選任辯護人胡世光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446號),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㈢部分,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本件除公訴罪部分外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雖被上訴人公司之董事長及總經理曾於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立具協議書,承諾不追究上訴人之法律責任,然所指之法律責任,應衹限於刑事責任,不包括民事責任,此由該協議書明載:「員工不知中所觸犯法律問題,如屬公訴罪者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問:你有回答「我們沒有提出告訴,是警察局移送法辦的,這不是公訴罪嗎」,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我以為破壞公物是公訴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強盜財物及被控制行動自由,我瞭解案情後,即開始以一問一答方式製作筆錄,我係按照戊○○之陳述逐字逐句記載,當時戊○○有提到傷害事實,但未表示要提出告訴,又因偵查重點係強盜案,係公訴罪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於106年10月12日貼文:「一個連基本法律常識都不懂的歪國人,台灣是有法律的啦」,並留言:「非法入侵和竊盜罪是公訴罪,撤不回來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可另外取得公訴罪部份之緩刑,此舉何有社會國家法益公訴罪之刑罰效果,司法威信如何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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