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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見扣案之現金32萬3393元確為被告蕭宏榮犯本件圖利聚眾賭博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之規定及共犯共同責任原則,在被告四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編號六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李泰生所有,且分別為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為被告李泰生於警詢中所自承(見偵卷第12頁至第13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共同責任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係供賭客找零時所用,此據證人即賭客李家祥、邱永樂於警詢中證述甚詳(見警卷第10頁、第13頁),係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共同責任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3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劉安笙所有,且均供被告劉安笙、顏良智犯如事實及理由欄編號一之㈠所示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及共犯共同責任原則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持有槍、彈目的,係為保護自己,主觀上具持有槍、彈故意,客觀上已將該槍、彈移入自己支配狀態;上訴人持有該編號0000000000手槍,雖在蘇冠駿案中宣告沒收,基於共同責任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按「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業據共犯林建忠坦承均為其所有(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26號卷第146頁),且為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無從區分僅與特定個別犯行有關,是應依共同正犯共同責任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0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分別於被告3人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無線電2支則係被告劉承興用以供其與被告陳超智、穆奕呈共犯圖利聚眾賭博罪所用,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共同責任原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8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扣案之揹架2個,據其供稱為被告葉松達所交付等語(見本院上開卷第92頁),基於共犯共同責任原則,應予沒收,業如上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係共犯許藍心承租上開鐵皮屋時簽訂取得乙節,有證人簡錦樹、郭晉旭所為證詞可稽,自屬共犯許藍心所有,供本案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犯罪所用,依共犯共同責任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為共犯所有專門用以與少年王○○聯繫討論為詐騙行為所用之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同正犯共同責任原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9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沒收:(一)按「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賭客涂倚瑩於警詢中陳述在卷(參本院卷第20頁反面、第27頁),並有上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可佐,是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共犯共同責任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8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3.扣案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物,為被告高國展所有且為犯本件犯行所得之財物,為被告高國展於偵查中所自承,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共犯共同責任原則,在被告2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5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六所示之物,則係供經營賭場所用,係被告鄒淑妹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亦分別據被告2人於警詢中供陳明確,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共同責任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5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台(含IC板2塊),為綽號「清仔」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所有,且為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及共犯共同責任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2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扣案之機車鑰匙1支,係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依共犯共同責任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2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附表編號1至14號所示之扣案物均為共犯陳朱在所有,供其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證人陳朱在於另案準備程序中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47頁),依共犯共同責任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3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扣案之鑰匙1支,雖為「阿明」所有並用以為本件竊盜犯行之物,然依共犯共同責任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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