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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前因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在案,然本件執行指揮書未見檢察官簽名其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原檢察官執行指揮顯有不當之處,為此提出本件聲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交抗字第201號刑事裁定預覽 ↗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再審聲請人指摘原確定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9條、第41條第1項第2款、第4項、第45條至第47條、第159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後段、第237條第1項、第268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為我之前在警察局的時候我被銬住三個鐘頭他沒有問話,我不知道這個筆錄從哪裡來的,他沒有讓我自由意志陳述,第一審的自白不知道是怎麼來的,所以等調查清楚後再一起簽名」,與刑事訴訟法第39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僅概括泛稱法警陳炳春在法庭所述並非現場、楊正郎90年5月20日簽呈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臺北地方法院函文係依照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製作、原確定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9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簡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案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賴啓信之文狀狀頭雖記載「自訴狀」,又接著記載「為撤銷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39條,提出自訴狀乙事」,然觀諸其後文狀內容,係陳述其被訴違反醫療法案件之事實經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製作)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除應記載制作(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外,並應由制作人(製作人)簽名,是檢察官以當事人資格提起上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製作)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除應記載制作(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外,並應由制作人(製作人)簽名,是檢察官以當事人資格提起上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製作)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除應記載制作(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外,並應由制作人(製作人)簽名,是檢察官以當事人資格提起抗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交上更(一)字第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製作)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除應記載制作(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外,並應由制作人(製作人)簽名,是檢察官以當事人資格提起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承辦該署104年度他字第2499號涉嫌瀆職等案件時,枉法裁判、故意濫權不追訴、未依法載明理由而草率結案,而有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9條、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醫上訴字第6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製作)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除應記載制作(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外,並應由制作人(製作人)簽名,是檢察官以當事人資格提起上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製作)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9條之規定,除應記載制作(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外,並應由制作人(製作人)簽名,是檢察官以當事人資格提起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制作人簽名,刑事訴訟法第39條、第30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住所或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刑事訴訟法第39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本件聲請書雖未明列被告之年籍資料,然按公務員所制作之文書,係以「制作之年、月、日」及「制作人所屬機關及其簽名」為法定應記載事項,刑事訴訟法第39條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軍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據上論斷,應依軍事審判法第206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396條、刑法第74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遍觀聲請人所提刑事聲請再審狀之內容,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上開確定判決究竟有何符合首開規定之得聲請再審之理由,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新事實或新證據以供本院審酌,僅概括泛稱:該確定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9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於案發當時經本院法警以現行犯當場逮捕,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9條、第41條第4項、第88條第1項、第88條之1第1款、第4項、第89條、第91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39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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