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16 筆
刑事訴訟法第 39 條預覽 ↗
公文書制作之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 139 條預覽 ↗
扣押後之處置(一)-收據、封緘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預覽 ↗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刑事訴訟法第 339 條預覽 ↗
反訴準用自訴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 390 條預覽 ↗
第三審法院於命辯論之案件,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制作報告書。
刑事訴訟法第 391 條預覽 ↗
審判期日,受命法官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 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 392 條預覽 ↗
一造辯論與不行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預覽 ↗
三審調查範圍(一)-上訴理由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預覽 ↗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法官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法官調查。 前二項…
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預覽 ↗
上訴不合法之判決-判決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396 條預覽 ↗
上訴無理由之判決-判決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397 條預覽 ↗
上訴有理由之判決-撤銷原判
刑事訴訟法第 398 條預覽 ↗
撤銷原判(一)-自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399 條預覽 ↗
撤銷原判(二)-發回更審
刑事訴訟法第 439 條預覽 ↗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二)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9預覽 ↗
聲請訴訟參與,應於每審級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 訴訟參與聲請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由。
二、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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