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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⑸原判決附表三編號五(即童美瑩、江嶺、江心瑜占用)所示部分:將星公司主張損害金金額應調整為每月5,511元,與第一審判準調整金額每月2,954元,差額為2,557元,十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否失其家庭生活依據」之2款判準部分,其判斷基準時均以102年之狀態為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⑶然查:①再審原告前開判準規範之法律詮釋,並不符合法律解釋邏輯。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5164號行政裁定預覽 ↗
法院固然常常要在個案中決定劃分之判準,而立法者也常制定抽象的判準,供法院依循。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3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原告請求超出判準慰撫金部分,因為原告之傷勢狀況及醫療費用支出情形,本院審酌兩造之其它客觀狀況之後,認為超出判準部分過高應該酌減。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501號行政裁定預覽 ↗
(2).而在前開判準規範基礎下,有關申請之許可展延年限及許可條件等許可事項,均要依判準規範決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77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至於要從規範之角度,來決定支配從屬關係是否存在,其規範判準則會取決於待規範之事項及其規範目標。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觀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未具體敘明其持有法庭錄音光碟,究有何與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合理關聯,已難認符合前揭法規所定之判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必須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時,始有補充裁判之問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觀之公訴意旨所認上揭判準,該判準顯係用以判斷行為人是否係服用含有「可待因」之感冒藥,惟本案被告服用之「LIQUIDBROWNMIXTURE」藥品係內含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新法就「專任」之認定依據予以明文化,其判準與被上訴人對於行為時系爭審查要點第7點「專任」之解釋並無二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必須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時,始有補充裁判之問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且上揭兩項判準彼此間本應各自獨立進行判斷,自不能單憑其中一項判準如使用目的尚屬正當,即認「質量比例」之審酌考量得予省略,則原審採認被告之利用目的係為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交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上揭相關度量衡法規所建構之體系,可明「檢定公差」、「檢查公差」規範意旨之作用與目的,在於資為酒測器檢定檢查程序之判準,適用範圍不及於公務實測之具體個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3號行政裁定預覽 ↗
⒉因此行政訴訟法中有關「起訴合法要件」所要求之「主觀公權利」判準,自然要以實證法之規定為判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本院按:1.本案判準規範之規範意旨,與該規範在本案中之法律涵攝說明:A.按本案判準規範為前開財政部3函釋,而該財政部3函釋雖未明言,但通觀其函釋之整體文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442號行政裁定預覽 ↗
」確定特定土地可列入「免徵地價稅土地」以後,針對其減免程序所為之規定,不得以該第22條規定內容,作為本案之判準法規範。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7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必須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時,始有補充裁判之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78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抑或應採取『實質審查判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84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法院固然常常要在個案中決定劃分之判準,而立法者或準立法者的大法官會議,也常制定抽象的判準,供法院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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