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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平均每月工資為46,685元,有其每月薪資明細(如原證6-3)可佐,是其主張被告應發給20日預告工資31,123元、資遣費52,521元,合計178,439元,即屬有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原告乙○○請求上述交通費用,即屬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原告就此部分請求被告康矽公司給付4萬17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4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9萬4025元,及自遞狀日即106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2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780元,即屬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1萬8933元】,扣除員工每月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1289元(勞保費524元、健保費335元,4月份依上班日數比例負擔),共計5萬3144元,即屬有據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8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編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5行記載內容一...按月給付原告3133元,即屬有據,...二...按日給付原告3133元,即屬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楊易儒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42,500元,即屬有據。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5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受有薪資損失17,697元(計算式:5899x3=17697),業據提出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薪酬紀錄為證,此為被告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08頁),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屬有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⑦鋁窗窗框受損被告抗辯此部分應扣款2,000元,復為原告所不爭執,是被告此部份抗辯即屬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原告陳玫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7,993元,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自屬無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則原告謝維玲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6,000元(計算式:60,000元÷30日×3日=6,0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7,476元×【15+7×1.5】=172萬0,638元),及「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尚應給付差額90萬1,687元(其計算式為:172萬0,638元-81萬8,951元=90萬1,687元),即屬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編號四匯款,即屬有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被告既不爭執原告請求之金額,庚○○據此請求被告提繳退休金26萬776元,即屬有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訴請被告賠償上開醫療費用,即屬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被告對原告上開項次②、⑦、⑩之主張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89頁),原告上開請求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預覽 ↗
四、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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