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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前揭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附表規定,該檢驗結果已超過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原告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102年3月21日9時41分行經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大門時,為被告機關人員利用設置於該處之車牌辨識系統,發現系爭車輛載運土方車斗未覆蓋防塵網,缺失記點數10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營業場所(下稱系爭場所)進行稽查,於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為62,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標準10),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原告於本市○○區○○路000號經營燒烤店,經被告機關於111年9月20日派員執行周界異味採樣,現場燒烤店正處於營業狀態中,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值為45,超過排放標準值1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6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排放臭氣及厭惡性異味,其周界臭氣濃度值經檢測結果為30,已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臭氣標準值為1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1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環保局更進一步至該工廠排放口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送檢驗機構經科學儀器檢驗後,採樣品檢驗數值為42,超過固定污染源排放周界異味標準1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濕度61%,現場採一袋10公升,該樣品經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檢測值為173,超過固定污染源異味空氣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1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下簡稱環保署)於104年6月12日派員督查,並於原告公司工廠周界外下風處採集異味污染物樣品1袋,施予異味污染物官能檢測結果為63,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0,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乃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以103年9月5日北市環稽字第10332320200號函通知被上訴人於文到7日內陳述意見;嗣並以被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為由,於103年10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0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乃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行政罰,以原告未經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兩造之爭點厥為被告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裁處10萬元,是否適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及上層物料未採行藉由電梯孔道、建築物內部管道、密閉輸送管道或人工搬運方式運送等2項缺失,缺失記點20點,予以舉發並於原告陳述意見後,仍認原告違反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乃依空氣污染防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環保局派員於98年7月14日至原告工廠稽查,發現該廠鍋爐發電程序(M42製程)其排放管道P421排放之硫氧化物(SOX)之年排放量,已超出年許可排放量10%以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4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按被上訴人係屬「工商廠、場」,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依同法第57條規定應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已如前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1年6月26日上午10點45分至該工廠排放口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經科學儀器檢驗數值為42,超過固定污染源排放周界異味標準1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兩造之爭點為:被告核認原告從事炭烤燒餅業,其所燃燒木炭產生之廢氣,異味污染物濃度達45,已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標準(1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000號(屬於工商廠場)營業場所(下稱系爭地點)進行稽查,於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為62,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標準10),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緣上訴人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經營洗衣業(下稱系爭營業場所),前因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實測值為45,超過法定排放標準值1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14時30分派員會同檢測機構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至原告上開作業場所周界進行採氣作業,經現場採氣檢測結果臭氧濃度值為19,超過排放標準1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004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經環保局人員會同原告至該廠區周界上下風處進行臭氣及異味官能測定採樣及檢測,經檢測結果,下風處臭氣或厭惡性異味檢測值為30,超過法規標準值10之規定,乃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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