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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保險人蔡耀賢既指定受益人為被告乙○○,已足以確定被告為該保險申請書之受益人,雖原告主張「被保險人於九十年之保險申請書更列原告及被告同為受益人」,然更列原告及被告為受益人,應於受益人欄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列入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避免受益人會議召集程序及決議內容產生瑕疵,致生損害於系爭基金及其他受益人等語,並同時發出重大訊息,其內容略為「就基金受益人葉政盛君委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說明:……⒋本案為受益人自由討論事項,非屬本次受益人大會之必要討論議案」,有系爭受益人會議通知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9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系爭保險要保書雖於「受益人」欄勾選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惟陳英明既另於系爭要保明細表指定參加人為受益人,則參加人自取得受益權,本件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告自不得以受益人之身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依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6號判決揭示:「保險金之受益人,一經指定即生取得受益人地位之效力,無須受益人對保險人另為受益之意思表示,蓋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保險契約之受益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O妹不得變更受益人而原告為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云云,難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指定受益人之同時拋棄處分權者,保險契約所生利益於指定之時即歸屬於受益人,為受益人之既得利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以任何行為加以妨害,非經受益人同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保險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復未能舉出其他證據證明受益人變更申請書確為陳駿所親簽而為真正,則被告以受益人變更申請書抗辯系爭保險契約受益人已合法變更為A001,自難憑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從屬受益人已死亡則向各最終受益人提出。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陳賢能本人既以契約變更受益人並通知被告,依法即生變更受益人之效力,被告事後將受益人變更之申請退件,並不影響已合法發生之變更效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欄載:「倘受益人超過一個,除經指定外,本保單之利益將由所有受益人平均分配」、被證3受益人欄載:「倘受益人指定一個人以上,除特別指定比例或順位外,由該項保險金之所有受益人平均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見本院卷第70頁背面),可見要保書「受益人」欄上雖勾選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然係證人徐勝明預慮於個別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時,以法定繼承人作為受益人之表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⑶信託契約雖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惟明定有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者等3種態樣,說明各應如何核課所得稅及贈與稅;其中⑵信託契約明定有特定之受益人者,又分「1、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以保險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契約並非必須指定受益人之情,足徵於受益人致被保險人於死之情形,僅該受益人喪失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保險人並非當然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因此,系爭保單自始不發生變更受益人之效力,而應以系爭保單投保時所指定之原始受益人,即被保險人李陳里仔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台北市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印之保戶手冊第二章第四受益人㈡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之權,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顯見變更受益人得另行約定。
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對於變更受益人我如果合法可以取得保險金受益,就讓法院判斷。沒有一起去辦理受益人變更。㈡、變更受益人應該是我的未婚妻陳韋彤簽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均直接約定該等保險金之受益人,即為被保險人本人乙○○○而此在保險條款上直接約定之受益人,即為「約定受益人」,又有關「約定受益人」,所有國內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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