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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適用範圍並不包括非本訴原告且對訴訟標的無須合一確定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再更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條項僅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時,在訴訟上所生之效果而為規定,並未就「合一確定」之意義而為定義性之說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再易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條項僅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時,在訴訟上所生之效果而為規定,並未就「合一確定」之意義而為定義性之說明。
新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三九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其立法理由為:「查民律第七十五條理由謂訴訟物之性質,往往有必須合一確定之時,所謂必須合一確定者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三九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其立法理由為:「查民律第七十五條理由謂訴訟物之性質,往往有必須合一確定之時,所謂必須合一確定者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3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案訴訟事件與反訴當事人不同,訴訟標的不同,並無合一確定必要。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斷而應合一確定者而言。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民事訴訟法第53條之規定,限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在法律上必須合一確定者始得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須為一致,並非在法律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所謂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者,必須基於法律上之原因,而使原告與被告或雙方當事人與第三人間存在訴訟標的一致性,始足當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八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所謂合一確定,乃指法院對共同訴訟人所為之裁判,不得有歧異之情形,而之所以要求合一確定,實係因各共同訴訟人對於實體法上訴訟標的之權利,均無獨立之處分權,對於訴訟標的權利之處分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02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限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在法律上必須合一確定者始得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乃指於必要共同訴訟中,因訴訟標的對共同訴訟人須合一確定,依法律或法理,各人須一同起訴或被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應許其追加。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被上訴人等既負有連帶債務,則被上訴人即必須合一確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之必要,惟查民事訴訟法第62條所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並非僅以訴訟擔當而為參加之情形為限,抗告人就本案之訴訟標的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台灣人壽公司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字第1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解為該條之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99號、32年上字第2723號著有判例可參。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1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訴訟標的對於數人是否必須合一確定,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及法律關係定之,非以其主張之權利確實存在為前提。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66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訴訟標的對於數人是否必須合一確定,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及法律關係定之,非以其主張之權利確實存在為前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所稱「合一確定」,與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謂「合一確定」同義,均指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否則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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