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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辯稱兩造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合意中止本件承攬工程,由被告將後續之工程自力鳩工或另行發包予百樂配鎖、建達水電行等人云云,足證被告因未如期給付工程款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5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方面:原告日前承攬被告社區之管理維護及社區保全事宜,後因故雙方合意中止管理維護及社區保全合約,並於民國97年8月15日完成社區公設財產、財務及各項管理服務事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5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雖主張兩造已合意中止系爭買賣契約之履約期程,惟觀乎原告所提出之協議書(見卷第27頁),該協議書並未經兩造簽名確認,就書面契約之形式而言,已無法證明兩造間有合意中止之契約存在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5年度嘉小字第2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宏晉公司於工程尚未完成以前,雖與被告合意中止,惟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與原告訂立契約,由被告承擔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債務),依民法第300條規定反面解釋,被告仍無該項義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30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再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4年10月已同意其搬離,兩造合意中止系爭租賃契約,原告亦已於104年10月間清空搬離上開房屋等事實,參諸證人王明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4年10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因告訴人在其代理人之協助下,已於109年10月15日與被告在本院達成協議,合意中止前揭土地買賣及整地、搭建鐵皮屋等協議,並約明不再相互請求或騷擾,被告亦願意對之道歉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8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租賃契約之兩造即原告及被告乙○○應係合意中止系爭租賃契約,原告並於111年6月2日將系爭房屋點交予被告乙○○。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10月31日預付3個月之租金13,500元後,被告竟於104年11月4日通知原告搬離,原告乃於104年11月30日淨空返還系爭房屋予被告,是系爭租約既已經兩造合意中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與盛富公司協商後,於113年12月26日與盛富公司合意中止系爭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查,倘系爭重建契約第2條第6項之規範原意確係如原告上揭所陳,則系爭重建契約第2條第6項即應使用「如未能辦理融資案或融資款項不足以興建本案,雙方合意中止本約,『並』由雙方另行
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小字第2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則以:原告已於系爭租約期限屆至前與伊合意中止契約,當時係原告委請訴外人林木昌要伊搬離上開住處,故伊於98年8、9月間即已搬離系爭房屋而另覓他址居住,自無須再給付上開租賃期間之租金等語為辯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係由出租人承諾租予中油公司,承租人承諾將一八八之一、一八九號土地交予中油公司使用,並約定中油公司鉆井完成,如無法生產時,土地應交還佃農繼續耕作(見一審㈠卷三四至三七頁),核其真意係謝新全與地主謝阿五合意中止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約定各投資人民幣25,000元,由被告向原告買進其代理之外國品牌精品(皮包、首飾等)後,於大陸地區之精品店銷售,利潤由兩造均分,嗣因被告積欠原告部分貨款及利潤,經兩造合意中止契約並於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2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於105年11月12日,原告與被告王寶順合意中止系爭租約,契約終止前,被告王寶順已積欠租金11,000元、水電費2,700餘元未繳,又其返還房屋時,屋內髒亂不堪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得不經預告中止本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見一審卷二二頁),則上訴人主張須其違約,被上訴人主動中止合約時,被上訴人始得依系爭合約第二十一條之約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即非全屬無據,本件系爭合約係經兩造合意中止
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預覽 ↗
職是,被告既依雙方約定條件辦理退貨,該「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即已「合意中止」,第三人對被告即無任何貸款債權存在,本件原告自亦無權要求被告清償本件債務,附此說明
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預覽 ↗
職是,被告既依雙方約定條件辦理退貨,該「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即已「合意中止」,第三人對被告即無任何貸款債權存在,本件原告自亦無權要求被告清償本件債務,附此說明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8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後,原告並未依約移除系爭房屋屋外阻檔被告施工之電線桿,且國防部軍備局人員曾透過鄰居表示系爭房屋屬國有財產局所有,制止被告施工,導致被告無法施工,惟兩造並未合意中止契約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9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已合意中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於同日完成移交,被告就民國110年9月13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㈡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系爭土地既因出租人謝阿五出租予中油公司使用,原承租人謝新全及上訴人於出租期間不能為耕作,並非可歸責於其等之事由,自難令其等承受此不利益,應認雙方於系爭土地出租予中油公司時,已合意中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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