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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件為合議審判,並稱本件分案違反規定,應重新分案行由合議審判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撤銷合議審判裁定),有簽呈及撤銷合議審判裁定在卷可稽(原審卷第67、68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一審法院受理本件民事事件後似分案行合議審判,嗣後始簽呈院長同意而以撤銷合議審判裁定變更為獨任審判,果爾,原審逕認第一審法院受理後,由法官李家慧採獨任審判,上開簽呈及撤銷合議審判裁定屬誤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地方法院受理之民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是否行合議審判係依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定之。
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係因原承審之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之個人事由尚不能獨任審判,依法需行合議審判,現本件因接辦之受命法官具得獨任審判之資格,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
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係因原承審之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之個人事由尚不能獨任審判,依法需行合議審判,現本件因接辦之受命法官具得獨任審判之資格,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㈥本件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以合議審判較為妥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本件已行合議審判,並由受命法官行書狀先行程序,其審判法院之組織即告確定,除獨任審判事件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循一定程序(實施要點第1點第3項參照)改行合議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地方法院受理之民事事件,以獨任審判為原則,合議審判為例外,除法律就特定事件類型明定須行合議審判,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第436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該分案已違反規定,爰聲請重新分案為合議審判,經原裁定以本案訴訟屬因勞動契約涉訟之民事事件,於分案前業經原法院分案庭長林政佑審核無須行合議審判,即認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地方法院受理之民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是否行合議審判係依「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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