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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7 筆:名稱 2・條文 25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預覽 ↗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預覽 ↗
條文定位25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臺灣高等法院及分院之民、刑各庭,由庭長一人、庭員二人組成並以庭長任審判長為原則,審判長應認真詳閱卷證、主持審判、評議及核閱裁判書類。庭長分受案件之比例為六分…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之案件,除指定專庭審判者外,應以庭為單位,依抽籤之方式分受之。庭內分案辦法,由院長召集會議決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各庭之事務分配,除法令及本要點別有規定者外,由庭長決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各庭成員,應具榮辱與共觀念,切實參與合議審判;審判長應時常督導陪席法官詳細閱卷、積極參與審判,並考核其勤惰。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各庭受理案件,得配合合議庭成員人數,依左列範圍,增訂副卷,但庭長得視案件繁簡增減其範圍。
(一)民事訴訟事件,影印第一審判決書、第二審上訴書狀及更審前第二、…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受命法官於收案後:(一)認無行準備程序(民事,以下同)或調查程序(刑事,以下同)之必要者,應將卷證依次送交陪席法官、審判長審閱,如審閱後均為同一認定,其應行…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受命法官於準備、調查程序終結後,依序將卷證送交陪席法官、審判長審閱後指定期日或逕付評議,其有再開已終結之準備、調查程序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受命法官不得於準備、調查程序終結時,代審判長指定言詞辯論或審判期日。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言詞辯論或審判期日,審判長應依民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把握言詞審理及直接審理之原則,切實踐行訴訟程序,儘量使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呈現於公判庭,俾陪席法官對於案情…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審判長主持評議時,應設定每案事實及法律之爭點,促使庭員就各項爭點為充分之陳述,以免評議不周全。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評議時應嚴格遵守法院組織法之規定,由參與審判之法官充分陳述意見後,再行評決;各法官之意見應分別載於評議簿。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案件經辯論終結後,如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者,應列舉理由交付評議,並記載於評議簿。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13 條預覽 ↗
十三、評議之結果,對於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見解各異,無法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獲致決議時,宜再開言詞辯論,續行研究案件之內容,再行評議。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14 條預覽 ↗
十四、裁判書原則上由受命(主辦)法官負責撰寫,於必要時,審判長亦得指定陪席法官或自行為之。撰寫裁判書之法官簽名後,應將裁判書交參與審判之其他法官先行閱覽簽名,再…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15 條預覽 ↗
十五、各法院應設置適當之評議處所。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 1 條預覽 ↗
…民、刑事庭法官分受之案件,依法令或其他規定,應行合議審判者,應切實行合議審判程序。
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規定之事件,於分案前,應先經分案之庭長或審判長審核,如認有行合…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依前點行合議審判時,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或無審判長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下列民事事件,除依法行簡易程序或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者外,為重大案件:
(一)因營建工程事件涉訟者。
(二)因醫療糾紛涉訟者。
(三)因海洋污染、工業污染、環…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重大刑事案件認定標準,依「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定之。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行合議審判之裁判評議簿,由庭長或審判長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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