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登記申請遭否准,為此訴請判命被告應依其等所請作成准予登記之行政處分,觀諸戶籍法第33條第1項前段、系爭施行法第4條均規定前開同婚關係登記應由雙方當事人申請辦理,就締結前開同婚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秩字第1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本院查:㈠查,被移送人上開轉貼文之內容「台灣同性同婚」、「修官邸」係公共議題或公益相關之議題,應堪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反訴被告確曾提出卷附由李惠華所製作之共同婚姻生活契約、反訴被告製作之分居協議書等文件予反訴原告,且反訴被告已對反訴原告提出侵占、背信等告訴等情,有該共同婚姻生活契約、分居協議書附卷可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且,我國法律政策亦朝向保障跨國同婚之方向前進,此觀司法院於110年1月間提出涉民法之修正草案,業已明示保障至少一方為我國人民之跨國同婚乙情即明。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上訴人認依告訴人公司之規定,一律要求受僱人提供全戶戶籍謄本及所載婚姻、同婚資訊,恐遭取消錄取資格而涉以其已婚或同婚之事實為就業歧視,或可能不當侵害逾越法之界限而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哲佑與告訴人李俊翰原係同事,雙方因對同婚議題意見相左,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26日16時56分許,在多數成員可共見共聞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告訴人前與陳明毅為結婚登記,成為合法同婚之伴侶,並經媒體廣為報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㈣又相對人夏○源前曾與賴○明辦理同婚結婚登記,賴○明去世後,相對人夏○源自得以配偶身份繼承賴○明之遺產,然有關同婚結婚登記,業經鈞院刑事庭判決認定相對人夏○源與賴○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三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兩造感情之裂痕既深且鉅,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已有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難以繼續彼此之共同婚姻生活,為此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裁判離婚。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秩字第1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移送人李彥彬於民國108年9月15日16時8分許,登入(暱稱李彥彬)臉書網頁,在個人公開頁面轉PO文「台灣悲哀(同志雜交),感染(愛滋病)非常高,難怪蔡英文硬要綠營通過同婚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1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被告亦明知李秀英與其結婚之本意係為來臺工作賺錢,終將返回大陸地區,並非真有與被告共同婚姻生活之意思,所謂「來臺後互相照顧」之協議,顯與夫妻間長久共同婚姻生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難以繼續彼此之共同婚姻生活無疑,而就該項離婚事由觀之,應認兩造歸責事由相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7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難以繼續彼此之共同婚姻生活無疑,而就該項離婚事由觀之,應認兩造歸責事由相當。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為隱瞞其同婚,且犯罪情節輕微,被告於本院始誠實以告其動機,原審未及審酌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容有未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區○○○街0巷00號14樓,於社群網站FACEBOOK平台上之「神力女超人挺藍粉絲團」社團內,以本名「藍淑呅」公開張貼蔡英文總統照片,並於照片上標註:「淫亂台灣同性同婚愛滋樂團不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被告無故離開臺灣地區,拒與原告履行同居,復於大陸地區人民法院訴請離婚,已如前述,顯見被告主、客觀上均無欲與原告共同婚姻生活,且於大陸地區人民法院審理兩造離婚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婚字第八八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今訟爭兩造確實能共同生活,需強調說明者乃被告一時無法調適婚姻生活且婚前戀愛歡愉暨新婚燕爾之中頗為共同婚姻生活現實面衝擊而懊惱不已,是以為培養自己獨立當家能力乃逕自返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二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慣行毆打,已達不堪同居之程度,且客觀上顯達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自得請求離婚,且二人之婚姻顯無可期待延續共同婚姻之生活,亦符同法第二項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僅因所謂跛行婚為由,禁止跨國同婚成立,則會形成性傾向歧視、國籍歧視之結果,嚴重侵害人民選擇與本國法未允許同婚者結婚之婚姻自由,與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意旨有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七五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前向原告索錢,除此之外,被告即從未與原告聯絡或探視原告母女,兩造形同陌路,亳無感情,迄今兩造分居已十一年餘,被告行方亦不明,顯見其主觀上無與原告為共同婚姻生活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