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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原審原告葉陳麗華、張陳麗珠、陳麗雪、陳艷畿等人主張自婚後即搬出並未與陳天財同財共居,惟渠等於30年間均未曾返回娘家,實有違常理,且渠等應就有無同財共居等事實負舉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3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駁(1)鬮書第1條,隆泉碾米工廠係兄弟同財共居經營建設應除賊被告張啟昌宣誓自幼流浪奢華台北花花都市,無與兄弟同財共居,卻參配同財公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李柏榮竊取機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經查,被告所竊機車係與其同財共居之外祖父李祈萬所有,目前為告訴人即亦同財共居之表弟李東洋使用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2、駁(1)鬮書第1條,隆泉碾米工廠係兄弟同財共居經營建設應除賊被上訴人張啟昌宣誓自幼流浪奢華臺北花花都市,無與兄弟同財共居,卻參配同財公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八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不能因此推斷購地價款係同財共居款項,及王國金購地係為分配予兩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九0號民事判決預覽 ↗
3、被告所述未與兄弟們同財共居云云,並非事實,實則被告所述同財共居一事,應是指日據時代昭合年間六兄弟之母親為六兄弟與同父異母的兄弟分家後,至五十七年間兄弟六人同財共居,且買賣原告應有部分一事亦在六兄弟五十七年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伊之應有部分因係同財共居關係,信託登記於上訴人名下,系爭土地實屬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縱兩造有相對人所述未舉行公開儀式致婚姻關係不成立之情事,然兩造當時主觀上以為已成立婚姻關係,故而客觀上成立同財共居關係當屬無誤。
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簡字第1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辯稱:被告雖搬出戶籍但不代表未與溫滿雄同財共居,且上開繼承編施行法之規定尚須有失公平時有有適用,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云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6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被告雖又抗辯:兩造係同財共居,其個人公私帳戶均委由原告保管云云,惟原告否認兩造有同財共居之事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5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00元及70萬元是給付系爭房屋之價金款項,那些部分是相互資金借款,部分是同財共居的費用等語,是原告對於兩造多年內均同財共居一節,並不爭執;而被告與原告同財共居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空言同財共居云云,既乏事證佐明,亦不足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3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再從上訴人所保管40餘年之書證及卷內相關書證,亦可證明兩造從50年迄69年間有同財共居之事實,且彰化市及員林鎮之房地,乃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⒈在50年至69年兩造同財共居期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嗣兩造於97年11月13日達成協議簽訂離婚協議書,此係兩造為結束多年之同財共居生活型態,而達成之財產歸屬及履行義務之協議。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其要件一為非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而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未同財共居僅為一例示,非謂未同財共居即得主張限制責任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妻)、黃戅(子)代表長房,仍與黃清蔭、黃平、黃四海繼續同財共居,而財產亦由其二人與黃平、黃清蔭、黃四海維持共有。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7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辯稱被繼承人陳重吉生前與被告並無同財共居之情形,且原告亦當庭表明依目前資料應該可以相信被告所述(見本院108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就被告與被繼承人陳重吉無同財共居之情形未加以爭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等是否與訴外人陳天財同財共居?由原告繼續履行繼承債務是否顯失公平?。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何況,縱假設上訴人所稱同財共居屬實,因同財共居之男女間如無贈與契約存在,渠等間之金錢往來仍須結算,尚非只要其中一方將金錢匯入他方之銀行帳戶,他方即可無償取得匯入金錢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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