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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單一案件,犯罪事實之一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他部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且非告訴乃論之罪業經檢察官開始偵查時,是否仍有其適用,非無疑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修正前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惟修正後之同法第一百條則明文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上開規定,同一案件於檢察官偵查後,自訴人就告訴乃論之罪,固仍得提起自訴,但該告訴乃論之罪部分如屬輕罪,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重罪部分,則屬非告訴乃論時,因新修正刑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末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應認單一案件之部分係告訴乃論之罪而得提起自訴,他部係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不得提起自訴之情形,若非告訴乃論之罪部分業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則全案不得再行提起自訴,始符合立法目的,上開檢察署之研討結論尚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文義解釋可知,修正後對告訴乃論之罪提起自訴之時點並未設有限制,此乃因告訴乃論之罪往往涉及當事人對法益有處分權的犯罪,故特別保障被害人的自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否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否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單一案件之部分係告訴乃論之罪而得提起自訴,他部係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不得自訴,如該非告訴乃論之罪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告訴乃論之罪部分之犯罪直接被害人仍得再行提起自訴,且其自訴之效力及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否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自訴人乙○○就本件自訴傷害部分,雖屬告訴乃論之罪,然此與其自訴妨害自由即非告訴乃論之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屬同一事實,且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按法律設非告訴乃論之罪及告訴乃論之罪之理由,乃鑑於告訴乃論之罪之被害人所受法益侵害輕微,故乃許其自由決定是否依告訴權之行使來發動追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8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論罪、科刑:㈠、告訴乃論之罪,有絕對告訴乃論之罪與相對告訴乃論之罪,絕對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告訴人之告訴,僅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得為告訴之人遲誤告訴期間後,如檢察官或依職權或依聲請尚得再為指定代行告訴人者,告訴乃論之罪行為人,將有永受追訴之不測,自與告訴乃論之罪法律所定告訴權須於六個月內行使之告訴期間規定意旨不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按,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此,檢察官以非告訴乃論之罪起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係犯告訴乃論之罪,或裁判上一罪,其犯罪事實之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仍應許其於起訴後補正(參看司法院院字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修正前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惟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後之同法第一百條則明文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乃論之罪以經合法告訴為其訴追條件,倘未經合法告訴,訴追條件即有欠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自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否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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