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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20 則
函釋命中
電子郵件1140716b
發文 114.07.16
所詢著作權侵害之民事及刑事責任為何一節,著作權法就著作權之侵害,訂有民事責任(詳參著作權法第88條至第90條之3)及刑事責任(詳參著作權法第七章 罰則)。又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
電子郵件1110427
發文 111.04.27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本法所賦予之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他人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利用其著作,又無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又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之罪,除盜版光碟屬非…
電子郵件1100429c
發文 110.04.29
有關來信所詢,下架可能涉有侵權疑慮之影片後,是否無慮一事,如侵權行為已發生,利用人並不因已下架影片而無民、刑事責任;惟著作權係屬私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著作財產權人是否行使民、刑事責任追訴,應視其權利行使意願而定,而在侵害著作權的刑事…
電子郵件1090907b
發文 109.09.07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亦即違反著作權法的犯罪行為,除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外,其餘犯罪行為(如所詢違反本法第87條第8…
電子郵件1090610
發文 109.06.10
一、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亦即違反著作權法的犯罪行為,除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外,其餘犯罪行為(如所詢違反第87條第7款或第8款之刑事…
電子郵件1080415c
發文 108.04.15
一、有關所詢問題一,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亦即違反著作權法的犯罪行為,除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外,其餘犯罪行為(如所詢第91條第1項、…
法律字第 10703509940 號
發文 107.07.06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規定參照,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刑事事件,惟刑事案件如有侵權行為而有民事賠償請求權存在者,該民事賠償部分即屬民事事件,可由調解委員會就該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與該案刑事部分是否屬告訴乃論之罪無涉
電子郵件1040515
發文 104.05.15
一、所詢問題1,侵害著作權,除以盜版光碟方式之重製、散布為公訴罪外,其餘犯行均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能予以訴追。因此所詢您將影片上傳至youtube,如涉及侵害著作權,係屬告訴乃論罪。二、所詢問題2,有關著作權…
電子郵件1011101
發文 101.11.01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一、製作盜版光碟或販賣盜版光碟屬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現行著作權法第100條已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即一般所稱之公訴罪)。二、至於您對保智大隊處理您的檢舉案所反映之意見,因屬個案執法情形,本局將轉請保智大隊…
電子郵件1010712
發文 101.07.12
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函詢問題一,依93年著作權法第94條及第100條規定,以常業侵犯他人之著作人格權者,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惟著作權法已配合刑法刪除常業犯規定,而95年5月30日修正刪除所有常業犯之規定,所以目前沒有常業犯;…
電子郵件1000628c
發文 100.06.28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亦即違反本法的犯罪行為,如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方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所稱公訴罪),其他情形則屬告訴乃論,不告不…
電子郵件1000301a
發文 100.03.01
有關 您的來信,答覆如下:一、 有關著作權之侵權,如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方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所稱公訴罪),其他情形則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被害人如果不追究,國家司法機關即不追訴,故著作權之執法,亦需權利人之配合,合先說明。二、 有…
電子郵件940428
發文 94.04.28
一、版權法律行動問題一節,依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之侵害,除了常業犯以及以光碟之方法所為非法重製或散布行為,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得由法院逕依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外,其餘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即須由告訴人依法告訴後,法院始得予以起訴。至…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602號
發文 87.10.08
有關匿名檢舉釣魚人雜誌違反著作權法一案,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署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八七警署經字第七六八八六號函 辦理。 二、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之侵害除常業犯外,屬告訴乃論之罪。 另我國與日本並無著作權互惠關係,原則上日本人之…
(83)法律字第 04754 號
發文 83.03.09
有關受監護少年犯告訴乃論之罪者,為監護之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疑義
(79)法律字第 6693 號
發文 79.05.15
按車禍之刑事案件有車禍傷害及車禍致死兩種情形。如屬車禍傷害,涉及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則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得由鄉鎮市 (區) 調解委員會調解,且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已繫屬第一審法院者,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故不論調解書有無載明「刑事部分拋棄追訴權」等字樣,該調解書如經法院核定,即發生上開條項規定之效力。至於車禍致死,其刑事部分,屬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罪,係非告訴乃論之罪,非屬鄉鎮市 (區) 調解委員會所得調解之範圍,且其刑事責任之追認,不因民事部分調解成立與否而受影響,從而民事部分調解成立之內容,不得載明「刑事部分拋棄追訴權」字樣,以期妥適。
(52)台令刑(五)字第 6825 號
發文 52.11.27
查單純國家之法益被害時,既有檢察官為其訴追機關,固不得由其他機關代表告訴,惟毀損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告訴乃論之罪,仍須經該管機關有監督權之長官代表告訴,檢察官方能對之提起公訴,司法院院字第二三八三號解釋,可資參照。國有林班工作站站長係對國有林班有監督權之長官,對國有林木之毀損,有告訴權。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非字第四十四號判決要旨與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七五號解釋,並無牴觸之處。
(50)台令刑(二)字第 4552 號
發文 50.08.27
告訴乃論之罪,於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原告訴人向法院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即發生撤回之效果,檢察官自毋庸再為撤回起訴之聲請。
(46)台令刑(五)字第 6087 號
發文 46.12.02
查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偵查犯人及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此所謂犯罪嫌疑包括一切之犯罪嫌疑在內,其為告訴乃論與否當無所異,故告訴乃論之罪縱未經告訴,亦無礙於實施偵查。至是否得行羈押處分,應審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該條規定:「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羈押之」,如何情形始為必要,法文雖未明示,然揆諸羈押制度本旨,如實施羈押,至少須對被告具備追訴條件,告訴乃論之罪在未經合法告訴以前,尚未具備此一條件,不能遽謂已有羈押必要。
(46)台令參字第 0341 號
發文 46.01.17
按保安處分與刑罰之功能雖各有不同,但其本質則同為國家對於違反刑事法令者之一種強制處分,且二者均應經過訴追與裁判之法定訴訟程序,在保安處分為檢察官之聲請與經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在刑罰為起訴 (公訴及自訴) 與判決,此點殆無二致。告訴乃論之罪乃法律上限制檢察官訴權之行使,而刑罰與保安處分之請求,均屬於訴權範圍,自應同受其限制。是則檢察官對此既因訴權受有限制而不能訴追,法院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自亦不能加以裁判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告訴乃論之罪,如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其訴權自亦受有限制而不能行使,其訴訟關係既不存在,即亦不能單獨聲請或宣告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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