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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74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經查:聲請人係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依跟騷法第4條第2項規定核發書面告誡(下稱系爭書面告誡),告誡其勿再對被害人為跟蹤行蹤、守候住所、以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等等行為,並系爭書面告誡之注意事項欄載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跟護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相對人於112年1月1日已簽收系爭告誡書,有系爭告誡書附卷可稽,據此已堪認相對人於簽收時,即對於告誡書內容有所認知,相對人答辯對於系爭告誡書並不知悉,並無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112年9月13日發函告誡,告誡函上並載明「如再違誤,得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明確,有該告誡函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撤緩字卷第19頁至第20頁)。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74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三、經查:(一)聲請人係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依跟騷法第4條第2項規定核發書面告誡(下稱系爭書面告誡),告誡其勿再對被害人為跟蹤行蹤、守候住所、以網際網路或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18日中檢宏護蕙字第042473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106年4月28日中檢宏護蕙字第047153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106年5月15日中檢宏護蕙字第053847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特此告誡乙次,請於文到7日內儘速前往機構執行義務勞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3年10月30日第六次發函告誡、103年11月28日第七次發函告誡、103年12月31日第八次發函告誡、104年1月9日第九次發函告誡,仍未按時到場履行,上述僅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年5月17日未報到112年7月3日、告誡函文告知112年6月6日甲○○貞化109執護853字第1129065806號函暨送達證書40112年7月3日未報到112年8月23日、9月6日、告誡函文告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地停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3項)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若依原裁定之邏輯,本署告誡函再次送達「高雄市○○區○○路000○00號」,若仍為寄存送達,是否又遭認為受刑人未實際收受告誡函?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3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人命令接受尿液採驗而遭告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籍資料均記載正確)裁處告誡(下稱告誡處分書),於同日交付李君簽收,另於113年5月10日循告誡系統上傳相關告誡、筆錄等案資,並將受處分人之身分證字號(即誤植之原告身分證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6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在告誡書親自簽名,表示知悉告誡內容,承諾將立即依規前往指定機構報到完成義務勞務,如再有違誤,對於緩刑撤銷絕無異議。告誡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1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有延誤將依法撤銷緩刑,受刑人仍未按時到場履行,經該署於104年6月5日第四次發函告誡,該書面告誡函於104年6月8日由受刑人父親收受,受刑人始於104年6月30日到場履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99年11月1日竹檢家護壬099執護255字第32537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100年1月7日竹檢家護壬099執護255字第433號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跟護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對人為告誡事項所載之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誡函)、新北地檢署新北檢兆護107執護664字第1080126230號函(告誡函)、新北地檢署新北檢兆護107執護664字第10900006911號函(告誡函)及歷次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2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經查,被告係於113年9月15日作成書面告誡處分,並經原告於同日16時48分許簽收乙節,為原告起訴所不爭執,並有被告書面告誡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7頁),可知系爭告誡處分已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抗字第402號刑事裁定預覽 ↗
,顯見抗告人並非因未按期報到而遭告誡,係因未依觀護人命令接受尿液採驗而遭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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