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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國民法官法第22條規定「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30日前,以書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到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判長亦應隨時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闡明(國民法官法第46條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國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在審理程序階段,為避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審判過程中,苟因檢察官或辯護人將足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摻雜於言詞或書面陳述中,而使國民法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在審理程序階段,為避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審判過程中,苟因檢察官或辯護人將足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摻雜於言詞或書面陳述中,而使國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予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過多之負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在審理程序階段,為避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審判過程中,苟因檢察官或辯護人將足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摻雜於言詞或書面陳述中,而使國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原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與辯護人亦可依國民法官法第28條規定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而在審理程序階段,為避免國民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因檢察官或辯護人將足使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判長亦應隨時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闡明(國民法官法第46條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國審抗字第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備位國民法官受到不當之干擾,非但將致審判遲滯、混亂,影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意願,甚將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形成正確心證,殊非國民參與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恐將導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難以理解醫療專業,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重大負擔,並可能因訴訟拖延而有損被告權益」,本案確存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原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依國民法官法之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必須是檢辯雙方在法庭上的法庭作為需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即應達到「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才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國民法官法亦設有第27條、第28條、第35條、第46條等裁定不選任、解任特定國民法官及審判長可限制不當影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心證之資料在審理過程中呈現及闡明義務之規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原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判長亦應隨時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闡明(國民法官法第46條參照);倘經審判長闡明後,個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仍有無法公正行使職權之具體事證時,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隨時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闡明,倘經審判長闡明後,個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仍有無法公正行使職權之具體事證時,法院亦應依國民法官法第35條規定,依職權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依國民法官法之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必須是檢辯雙方在法庭上的法庭作為需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即應達到「目視耳聞,即知其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判長亦應隨時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闡明(國民法官法第46條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原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課予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過多之負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在審理程序階段,為避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審判過程中,苟因檢察官或辯護人將足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摻雜於言詞或書面陳述中,而使國民法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院為第1項裁定,應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均衡維護,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3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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