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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3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案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指訴被告甲○○所犯,尚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3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案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指訴被告乙○○所犯,尚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率行認定上訴人犯公務員包庇圖利供給賭場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9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盈錫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
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簡字第1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馬公簡易庭105年度馬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呂尉彰與九州網站經營者共同犯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場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之共同圖利供給賭場論處。
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張淑辛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4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乙○○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2日以97年度花簡字第727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並於97年7月3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即97年10月25日更犯圖利供給賭場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1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8條之幫助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翁昱霈僅成立幫助圖利供給賭場罪
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陳建銘、郭福興幫助犯圖利供給賭場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0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乙○○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投簡字第4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7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核被告蔡武將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再被告蔡武將與被告曾榮得、許清輝間關於圖利供給賭場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涉有圖利供給賭場罪嫌,辯稱:伊無經營賭場及抽頭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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