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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詎1558地號土地如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範圍內,竟遭謙邑大樓設置鋼筋水泥地上物(即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部分圍牆)、鐵製圍籬(即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部分柵欄)作為公共設施而無權占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詢問【土地複丈成果圖方案A】、【土地複丈成果圖方案B】落差之原因為何,據其回覆:如上開檢附之鑑定書所載,係因測量基準點不同所致之落差,【土地複丈成果圖方案A】是以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第62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就573地號、573-1地號、574-1地號土地之地籍線認定與第802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明顯不同,係因第62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就574、574-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漁池鄉○○段第五三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95年3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G部分面積0.0037公頃水泥鋪設空地,及同段第532-5號土地上,如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95年3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九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英倫大樓管理委員會請求確認之部分為大安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至E(二至十二層)、F至S部分,面積共計二千五百四十五點三七平方公尺(132.46X11+993.5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因新竹縣竹北市地政事務所補正土地複丈成果圖後,原告再變更更正聲明為:「㈠被告徐鄭秀枝、徐國興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即新竹縣竹北市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九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英倫大樓管理委員會請求確認之部分為大安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至E(二至十二層)、F至S部分,面積共計二千五百四十五點三七平方公尺(132.46X11+993.5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原告取得如土地複丈成果圖分割方案一B部分土地;被告高來福、高郁凱取得如土地複丈成果圖分割方案一A部分土地,並以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原告等人主張通行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甲案,被告則主張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乙案,經查:①土地複丈成果圖甲案所示A部分,面積為40平方公尺,通行土地為被告所有土地;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乙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系爭土地如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甲1部分為被告所轄碇內派出所之對外通道,且兩造不爭執此部分在系爭贈與契約所指系爭土地之範圍內,而系爭土地如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甲2、甲3部分,位置即在如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112年2月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2部分面積2.1平方公尺,系爭175號房屋占用系爭土地如高雄市政府鳳山地政事務所112年2月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3部分面積2.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為分割登記之合意為舉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本件分割方式係經由兩造同意之分割方式委由地政機關測量如土地複丈成果圖所載,兩造對於土地複丈成果圖亦表示並無意見,而本件依土地複丈成果圖所載現況分割,亦屬適當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八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發現被告夫妻二人竟擅自占用系爭土地如附件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B1)部分,面積九點九一平方公尺之土地,擺設攤位使用,雖原告屢次要求被告二人將所占用上開土地交還原告及其他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爭點為:原告主張通行附件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B方案,被告2人主張通行附件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C方案,孰為有理由?析述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429地號土地坐落在351、430地號土地間,且張永源曾築有如附件之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以下簡稱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各段圍牆,張金煥為求能在35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103年6月3日勘驗筆錄、土地複丈成果圖可據(見本院卷第68至71、78至8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至堪明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⒛被告丙○○占有坐落高雄縣梓官鄉○○○○段第54地號內,如高雄縣岡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第25部分,面積分別為9平方公尺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5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11月21日、109年4月2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0.46平方公尺、編號B部分面積0.55平方公尺3、4樓建物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零貳元。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本院囑託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原告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111年2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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