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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原告提出本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為甲類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應以訟爭身分關係之他方即被告乙○○為被告,是原告以乙○○之母即丙○○為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原告之配偶包0合已於97年2月6日死亡一節,業經原告於起訴狀陳明,並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甲類家事訴訟事件,已無從依家事事件法第39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曾清源之婚姻無效,以王文鈞、牟光先、劉學玉為被告,依前揭家事事件法第39條規定,確認婚姻無效事件,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裁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㈠聲請人甲○○請求確認其與乙○○間親子關係不存在,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甲類家事訴訟事件,聲請人以乙○○為相對人,依上述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該當事人為適格。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外,如由家事事件法之立法過程觀之,立法者並未採納參照日本人事訴訟法所擬定之草案第27條之1第3項:「依前二項(相當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為被告之人已死亡,而無應為被告之人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死亡,其母親林○卿已於104年0月00日死亡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訃文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甲類家事訴訟事件,原告(即第三人)已無從依家事事件法第39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原告提起本件屬於家事事件法甲類或乙類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39條被告適格之規定,應列被認領之相對人為訴訟事件之被告,方屬適格,據卷內戶籍謄本記載:「被告於76年6月18日被生父羅日東認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家事事件法第39條規定:「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50條第3項定有明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親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1項、第50條第3項規定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2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5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親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依第39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家事事件法第39條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抗辯原告非適格之當事人,並舉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341號判決先例為憑云云,惟該判決業因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2項之制定施行,不再援用,被告就此容有誤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就法律上所定親子關係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3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5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其與曾清源間婚姻無效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甲類訴訟事件,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應以訟爭婚姻關係之配偶為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家上更㈠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雖於101年6月1日家事事件法施行前提起本件訴訟,惟依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准許對收養關係之當事人生存一方為被告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則依家事事件法第197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家事事件法第39條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家事事件法第3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雖實體法上對此類請求之根據尚待釐清,惟本件當事人合於前開規範意旨,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倘抗告人之真意係對王文鈞、牟光先、劉學玉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則抗告人對非配偶之人,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依家事事件法第39條規定,當事人適格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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