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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7頁(家親聲卷1第437頁)12108年7月3日孩子的鞋子3,852元被證8第7頁(家親聲卷1第437頁)13108年7月18日孩子水果990元被證8第7頁(家親聲卷1第437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未曾受丙○○所扶養,提起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下稱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事件),惟相對人為中度身心障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怜鶡璁W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104年度家親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主張債務人自105年6月起未支付扶養費,另因強制執行受償15,538元,從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3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確定後,該裁定之同一基本事實另經本院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72號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9號),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113年度婚字第12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不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字第120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卷宗、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5號、114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號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相對人起訴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6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及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3號等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受理,並於民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聲請人以相類之事由,分別曾經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23號、第103年家聲抗字第1號、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3號、第104年家聲抗字第2號、第108年度家親聲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他字第7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受裁定人即聲請人関慧玲與受裁定人即相對人陳維新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48號、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3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抗告人係對相對人聲請酌定親權以及扶養費事件(即112年度婚字第87號及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49號,下稱本聲請)暨反聲請酌定親權以及扶養費事件(即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4號及113年度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108年度家親聲字第83號109年度家親聲字第22號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相對人提起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10號)經本院裁定移送110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4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合併審理,嗣相對人於110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4號準備程序中撤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88號、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7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之相對人丙○○○,罹患思覺失調症,現已無意思表示能力,足見其為無訴訟能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88號、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7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之相對人丙○○○,罹患思覺失調症,現已無意思表示能力,足見其為無訴訟能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06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243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5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未成年子女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代理人,嗣相對人不服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7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由聲請人續行林玉英之特別代理人職務迄本院110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1號裁定確定等節,有本院109年度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聲請人以相類之事由,分別曾經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23號、第103年家聲抗字第1號、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3號、第104年家聲抗字第2號、第108年度家親聲字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4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5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之相對人廖秀勇,無法為陳述,且意識能力已嚴重缺損,已難為訴訟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33、33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未成年子女乙○○(下稱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於上開案件抗告審(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針對107年度家親聲字第42號實難期顏淑惠法官會與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44號事件有不同之認定,是應足認顏淑惠法官於本案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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