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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9 件
關鍵字命中19
115年審裁字第400號
115.02.11審查裁定
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給付訴外人一定金額,並按月給付訴外人有關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聲請人及訴外人不服,分別提起抗告
114年審裁字第855號
114.07.31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1號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114年審裁字第472號
114.05.13審查裁定
廢棄關於前審駁回聲請人請求變更新北地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按月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及該程序費用之部分,並由新北地院更為裁定。嗣經新北地院112年度家聲抗更一字
114年審裁字第465號
114.05.09審查裁定
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惟114年2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480號
113.07.09審查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少家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4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均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裁
113年審裁字第337號
113.04.13審查裁定
裁定(下稱最終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6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略以:原裁
113年審裁字第31號
112.12.09審查裁定
法律明確性原則;(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
112年憲裁字第5號
112.02.10
)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10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6
111年審裁字第476號
111.10.25審查裁定
民國111年4月1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應予廢棄。(三)聲請人於原審法院審理期間之主張,未獲原審法院採納審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
111年審裁字第477號
111.10.25審查裁定
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32號(下稱系爭裁定一)、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其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民法等相關規範
111年憲裁字第293號
111.06.10
條保障之表意權。(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憲,應廢棄發回管轄之第一審法院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
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
111.05.27憲法判決
之行使或負擔,由甲○○獨任之(由同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12號受理),並於107年1月3日向臺北地院聲請禁止乙○○將丙○○攜帶出境及將丙○○交付予甲○○之暫時處分。上開暫時處分
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1.03.18
月12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改定親權(107年家親聲字第212號)之本案,並於107年1月3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禁止乙○○攜帶丙○○出境及應交付子女予聲請人。乙
109年度憲二字第343號
109.11.06
為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23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1059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9年度憲二字第139號
109.06.19
年度台簡抗字第15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6號及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80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8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
109年度憲二字第24號
109.05.29
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80號、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1118條及第1
108年度憲二字第537號
109.05.29
為給付扶養費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親聲抗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3262號
108.09.27
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9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172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與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2項規
107年度憲三字第11號
108.01.11
為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24號、第589號聲請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認應適用之最高法院32年永上字第304號民事判例,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及家庭權之意旨,聲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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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