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㈠被告聲請播放103年10月8日審判期日錄音部分:辯護人先於103年10月8日審判期日當庭聲請播放該次審判筆錄30頁以下之審判期日錄音與審判筆錄記載是否相符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自無審判筆錄或審判期日之錄音錄影內容在卷,不符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關於「審判期日」之錄音錄影等規定,無從依聲請人所請交付該案件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抗告人既已依據此部分審判期日錄音內容,自行轉譯為文書,指明該審判期日筆錄如何錯誤或遺漏各情,提出於法院,自應由原審就此部分聲請漏未裁判部分另為適法之處理。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例外情形,原則上均應於審判期日行之,俾使證人於審判期日當庭所行之訊問及交互詰問程序,法院依其言詞陳述語氣及反應等態度證據,能直接獲取正確之心證,以為證言價值判斷之準據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三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訴訟進行中,被告已充分明白並有辯論之機會,縱審判筆錄未記載向被告提示或告以要旨,亦難認該證據未於審判期日調查辯論而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法律見解分析:(一)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有刑事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本案113年1月25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憑,聲請人於該案辯論終結7日後之同年5月3日具狀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於法尚有未合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就證人之訊問,除有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例外情形,原則上均應於審判期日行之,俾使證人於審判期日當庭所行之訊問及交互詰問程序,法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內容,復准許聲請人自行繳納費用後領取審判期日錄音光碟,自行將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所持法律見解容有未恰,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就證人之訊問,除有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例外情形,原則上均應於審判期日行之,俾使證人於審判期日當庭所行之訊問及交互詰問程序,法院得依其言詞陳述語氣及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以上訴人未於審判期日到庭並無正當理由,無非認為上訴人已收受審判期日傳票之送達而經合法傳喚,而此諒係以上揭編號12所示之訴訟文書業經上訴人簽收為憑。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4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查本件被告於本案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審判期日前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具狀聲請定期播放前一次庭期即九十八年四月二日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及於九十八年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本案辯論終結後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若被告對於將面臨審判一事已實際知悉,則第一次審判期日縱因就審期間不足而未能終結案件,只要法院所定第二次審判期日之傳票已於庭期前合法送達被告,且該第二次審判期日距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送達亦超過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乙○○於原審審判期日並未到庭,依該審判期日之審判筆錄記載,除另一被告甲○○曾到庭為辯論外,審判長並未宣示被告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不待其陳述逕行辯論,請檢察官就該乙○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此,為貫徹對聽審請求權的保障,刑事訴訟法也維護被告於審判期日的在場權,例如,被告缺席審判期日時,原則上不得審判(本法第281條第1項);經合法傳喚之被告,若無正當理由而缺席審判期日,或未經審判長同意而退庭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四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令其辨認或告以要旨;另證人之證言,即邱美淑、陳怡君、洪穎文、簡秀珍、邱惠美、林麗英等在偵查中之筆錄,也未在審判期日,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即逕採為論罪科刑之基礎,均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刑智抗字第4號智財裁定預覽 ↗
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則於審判期日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已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無審判筆錄或審判期日之錄音錄影內容在卷,並無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關於「審判期日」之錄音錄影等規定之適用,無從依聲請人所請交付該案件之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三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原審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審判期日之傳票,向被告甲○○之戶籍地臺中縣大甲鎮○○路二0七巷十一號送達無著,乃將同年五月七日審判期日之傳票,改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而為公示送達,並於審判期日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又上開審判期日之記載,業經書記官勘驗審判期日之錄音紀錄,經核對並無聲請人所指之錯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