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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3年審裁字第713號
113.09.30審查裁定
參與下級審之「裁定」或「判決」者而言,如僅曾參與審判期日前之調查程序,甚或言詞辯論程序,惟並未參與該案裁判之作成,依法即毋庸自行迴避。蓋裁判係法院或法官對於特定爭議事項所為的決定,
112年憲判字第12號【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二)】
112.08.04憲法判決
是否存在特別可信之情況,而得為證據。另法院於後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程序中,亦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到庭
111年審裁字第1397號
111.12.26審查裁定
罪者,始得例外上訴第三審,造成第二審判決若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被告仍然救濟無門。依嚴格審查基準,系爭規定僅限於特定犯罪及特定要件下,被告始得上
111年審裁字第73號
111.10.04審查裁定
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檢察官起訴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及毒品購買者之供述證據有重大瑕疵等情事,違反刑事訴訟之無罪推定
111年憲裁字第842號
111.08.09
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法令違誤,受命調查法官應於審判期日內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顯然有重大瑕疵及足以影響有罪判決,自屬違法判決;檢察官之舉證有違證據法則,縱聲請人舉證有利之證據及證述
111年憲裁字第321號
111.06.20
字第552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以及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外役監條例等規定,竟不得報外役監及監外作業,有違平等權等詞,依司法院大法
107年度憲二字第57號
110.12.17
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將包括錄影帶在內之物證,以審判期日前調查物證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取代之,使事實審法院不須經由播放、勘驗等法定物證調查程序,本其自身感官體驗而獲悉物證內容並得其心證
108年度憲二字第384號
109.05.29
依法准許被告詰問證人,又不依法傳喚誣告者,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事,卻援用系爭規定,認聲請人未經同意擅自於公有山坡地內,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擅自從事採取土
會台字第13136號
105.10.21
,與第一審法院認係為海洛因之事實認定不同,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之違法,並侵害其訴訟權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云云。核其所陳,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
會台字第11775號
102.12.20
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
會台字第11537號
102.05.31
長簽名,即不具備證據能力,則法院以該審判筆錄證明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顯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4、原因案件於偵辦之初即有採證瑕疵之不當,法院於審理之時亦未
會台字第11317號
102.01.18
,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未充分調查「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且「判決理由不備」,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其次,其論罪科刑亦未盡明確且逾必要程度。綜上,而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
會台字第11110號
101.11.21
為限。惟依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之意旨,將使法官得於審判期日前,預先審酌「犯罪所生之危險及危害」,以決定應否賦予違法搜索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無異使法院預先就犯罪為實體認定,乃有違被告受
會台字第11217號
101.11.16
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認定事實適用法令違誤,其論罪科刑逾越必要程度云云。核其所陳,仍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當否之爭執,
會台字第11029號
101.09.14
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謂:確定終局判決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認定事實及適用法令違誤,侵害其訴訟權,顯有違反前開解釋意旨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定事實適用
會台字第10814號
101.06.22
扣押、檢察官以重罪起訴即得避免證據被排除、法官於審判期日前已預就犯罪為實體調查及認定,是乃違反程序公平及無罪推定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
會台字第10847號
101.05.18
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五號案件時,未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前,踐行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時,法院應明諭擬變更法條之義務,致使聲請人及其辯護人未及就準強盜罪部分得以充分防禦,乃違反
會台字第10596號
101.03.02
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於審判期日有應調查而未予以調查之證據,顯有適用法令之違誤,故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人自得據此聲請非常上訴等
會台字第10563號
100.09.30
請人請求調查手機通聯紀錄,容有判決理由不備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另未依法強制拘提證人到庭接受詰問,不當剝奪聲請人刑事被告詰問證人權利;確定終局裁定
會台字第9678號
99.10.08
等三位到庭作證,自係忽略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而未於審判期日調查,且否准聲請人檢閱卷宗及相關證物,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一三五號、第二七一號、第三三六號、第五八二號及第六六二號等解釋,並牴觸
會台字第9529號
98.12.11
,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有違背證據法則、應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而未予調查、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並已牴觸前述憲法規定;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亦有違憲法規定云云,
會台字第8998號
97.12.26
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所陳仍就法院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所載理由矛盾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而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前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
釋字第639號
97.03.21大法官解釋
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則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係依合議庭之授權而行使審判權,
釋字第238號
78.03.31大法官解釋
刑訴法「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意涵?
釋字第181號
72.07.01大法官解釋
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判決屬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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