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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3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認依偵查卷內現有證據,被告涉犯上開犯罪之嫌疑重大,且被告自89年4月間起至92年2月止,前後出境共13次,在境外停留時間最長達28天,顯見其每年有多次出國之事實,尚難謂非無逃亡之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認依偵查卷內現有證據,被告涉犯上開犯罪之嫌疑重大,且被告自八十九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二年二月止,前後出境共十三次,在境外停留時間最長達二十八天,顯見其每年有多次出國之事實,尚難謂非無逃亡之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準此,抗告意旨復以:「揆諸法律扶助法第35條立法理由,抗告人依法直接向原審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尚難謂非無理由;抗告人依法律扶助法第31條第2項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2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科處以有期徒刑七月,顯然過重,而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尚難謂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五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於更換新的家中磁卡時,未同時給予一份磁卡,即使自子女處取得新的磁卡,其有何顏面再行返家,且原告更換房子磁卡,又係在前案履行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所為,原告不欲被告返家,其意甚明,被告因而未返家尚難謂非無正當理由可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境外停留時間最長達28天,有卷附入出境查詢結果報表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8883號卷第194頁),顯見其每年有多次出國之事實,尚難謂非無逃亡之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7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凡此種種,原審法院均語焉未詳,尚難謂非無論理上的闕漏,上訴人實難甘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原裁定以形式上無從肯認相對人甲○○與曹林氏要間存有收養關係,而認異議人聲請調解之對象即相對人是否適格乙情尚未能釋疑,尚難謂非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О四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檢察官改革協會交流園地討論區上發表文章反駁、澄清,姑不論其事實如何,其主觀上之用意顯在於澄清指控,以正視聽,是其所辯,當初為文之用意,並無誹謗之故意云云,尚難謂非無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雖抗辯基於伊與藍文達簽立之轉讓書契約之法律關係使用系爭土地,然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既未能提出將查估補償金發放交藍文達之證明,是被告使用系爭土地,尚難謂非無權占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丙○、丁○○均為原始起造人,渠等使用系爭土地既經原告同意,尚難謂非無權占有,亦非無法律上原因,即與不當得利之要件有所不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違該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云云,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係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所得行使之權利,雖尚難謂非無兼顧買受人之利益而亦有該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適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未恰,所生危害亦永難彌補,然考量被告到案後坦認犯行,且確於本案偵審階段均積極與告訴人等洽談和解,亟欲彌補告訴人黃中興等,而觀諸被告提出之和解條件,就其自身部分尚難謂非無真摯之努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自應召開股東會以為決議,倘不為召開,則屬應行為而不行為之違反法令事由,縱其因通過章程修正案後為使其發生法律上效力,而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召開股東會之議案,並未列於召集事由,尚難謂非無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6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第410條之規定,況被上訴人遲未請求履行,亦非免除呂芳信之債務,其明知應依系爭同意書之約定,應將系爭土地移轉予被上訴人,竟將之贈與呂簡足,並辦理移轉登記完畢,尚難謂非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非公家機關或單位所設置供公用,核與上開供公用目的並不相符,則系爭雨遮設置於632地號土地之上方,而原告並無容忍被告於該土地上方設置系爭雨遮之法律上或契約上之義務,故尚難謂非無礙於原告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三六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國內亦常有歐美規格尺寸之是類鞋品銷售,如坊間所見標示尺碼為「17-47」、「1-12」、「2-13」、分別為法、英、美國尺碼,國內亦常販售此類之鞋品,是以尚難謂非無國內市場可供銷售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1項所定無法通知之情事,是被上訴人雖未依民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對上訴人為通知,亦無不符無因管理之要件;又上訴人如未按時給付系爭租金,即可能遭請求遲延利息之損害,尚難謂非無急迫情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三六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國內亦常有歐美規格尺寸之是類鞋品銷售,如坊間所見標示尺碼為「17-47」、「1-12」、「2-13」、分別為法、英、美國尺碼,國內亦常販售此類之鞋品,是以尚難謂非無國內市場可供銷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個月內起訴,其時效中斷之效力,即無由維持,仍應繼續進行,而於92年6月間該消滅時效即告完成,是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及商品代價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被告拒絕給付,尚難謂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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