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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7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此,尿液檢體縱未達檢驗標準,尚非難謂排尿者無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亦有衛福部食藥署94年4月19日管檢字第0940003842號函文可徵。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司法案件之濫用藥物尿液,必要時得採用最低可定量濃度為閾值,因此,尿液檢體縱未達檢驗標準,尚非難謂排尿者無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調解程序中調解亦未成立調解,被告對告訴人無賠償之意,且對本案欠缺悔改之意,原審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非難謂無再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毆打人體易致命部位之頭部,且毆打之力道非輕,原審僅判處被告拘役15日,並諭知以每日1,000元折算1日之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非難謂無再行研求之餘地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也未向告訴人李婉琪表示歉意,犯後態度欠佳,原審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以每日1,000元折算1日之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非難謂無再行研求之餘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9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未能斟酌告訴人於法庭中表示希望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之意見,僅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實無以收警惕之效,故原審所量刑度實有過輕,尚非難謂無再行研求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玉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此,尿液檢體縱未達檢驗標準,尚非難謂排尿者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原審疏未審酌告訴人所受傷勢及損害、雙方和解情形等情狀,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以每日1千元折算1日之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非難謂無再行研求之餘地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並未與本案之被害人達成和解,交付之帳戶共2個,而本案之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動輒數十萬、數百萬元,損失非輕,原審係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似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非難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表示尿液中藥物濃度高於或等於閾值,可確認曾服用該藥物;未達檢驗標準之尿液檢體,雖經判定為陰性,但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0條排除同法第15、18條限制之規定,尚非難謂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玉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此,尿液檢體縱未達檢驗標準,尚非難謂排尿者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施用方式、個人體質及代謝狀況等因素影響而有所不同;又未達檢驗標準之尿液檢體,雖經判定為陰性,但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0條排除同法第15、18條限制之規定,尚非難謂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本案欠缺悔改之意,原審僅判處被告拘役40日,並諭知以每日1,000元折算1日之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且僅要求被告向公庫支付20,000元,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非難謂無再行研求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尚屬較輕,如科處較高之自由刑,或諭知以3,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較能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被告之犯行受相對應之評價,故原審之量刑似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非難謂無再行研求之餘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周輔政迄今未與告訴人丘均暐達成和解,亦未向告訴人表達歉意,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原審並未說明其量刑審酌事項,僅判處被告拘役1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非難謂無再行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規定,尿液檢體中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類檢驗結果,未達第18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閾值500ng/mL,或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未達100ng/mL者,應判定為陰性,然此尚非難謂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尿液中藥物濃度高於或等於閾值,可確認曾服用該藥物;未達檢驗標準之尿液檢體,雖經判定為陰性,但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0條排除同法第15、18條限制之規定,尚非難謂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7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此,尿液檢體縱未達檢驗標準,尚非難謂排尿者無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4年4月19日管檢字第0940003842號函參照),本件被告之尿液經檢驗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4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表示尿液中藥物濃度高於或等於閾值,可確認曾服用該藥物;未達檢驗標準之尿液檢體,雖經判定為陰性,但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0條排除同法第15、18條限制之規定,尚非難謂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4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非謂人民得依該條文作為請求權之基礎,又行政機關是否撤銷處分乃屬於其行政裁量之範圍,若非有具體事證可證明確有重大違法之事實,司法機關本不得干涉,是受處分人所辯,尚非難謂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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