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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抗字第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物力等資訊,以供嗣後擬定執行計畫之事前準備程序,故是否為事前履勘或履勘期間之長短,應屬執行法院職權事項,況原法院已考量本次執行之特殊性,亦協請他股支援履勘,且確實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證7有委員林炎中代表履勘,且履勘後,都有做協調工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⒈原告雖以其於系爭履勘前,僅請託黃建全幫忙開門,而主張未有委任黃建全於系爭履勘期日代表其到場參與履勘等情。惟依原告所陳:「(當日黃建全為何會在現場?)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⑶消防水箱未做任何監控設備:第2次履勘確認「圖面無」;第3次履勘再次確認「原圖面無」;第4次履勘復確認「原設計無,建議增設」;系爭檢測報告則載明第4次履勘確認為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嗣執行法院再指定100年7月20日履勘現場,並通知抗告人應於履勘期日到場,抗告人分別於100年7月4日收受通知,然於100年7月20日履勘期日,債權人仍未到場等情,有執行處函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9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審查上開履勘筆錄(見影他二卷第27至31頁),亦無所謂僅記載今天履勘數語,被告就此部分爭執上開履勘筆錄之證據能力,並無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仍情緒激動,不斷辱罵並追打自訴人,致自訴人被迫離開履勘現場,履勘無法完成;被告於自訴人將離開履勘現場之際,又以石頭丟擲自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告訴人證稱前開履勘程序未發生糾紛事件,且其未辱罵在場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被告當天亦有在場見聞履勘過程等語,確實信而有徵。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6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11月24日履勘現場,則108年10月16日、109年11月24日之執行費用係因相對人不服及司法事務官錯誤指示所致,並非可歸責於伊,不應由伊負擔第2、3次履勘費用,爰聲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費用、第二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履勘費用十分之八,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一審履勘費用、第二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履勘費用十分之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О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代書希能提早履勘一事,周代書便答以「如你有辦法便去辦」等語,伊方具狀向法院聲請提前履勘云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190履勘報告190履勘紀錄09(李○聲9枚)72108年5月13日屏東縣政府函(稿)50屏東縣政府(簽稿併呈)20履勘報告10履勘紀錄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經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訂於同年十一月十七日到現場履勘。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9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當日履勘完畢後,執行法院即通知兩造於101年7月13日續行履勘,並函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建築師公會仍指派吳世欽建築師會同執行人員協助履勘。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7年1月11日進行第一次履勘時,是社區總幹事通知原告履勘、複驗,被告社區前主委蔡志韋有到場並於簽收單上簽名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附表編號⒌土木公會技師會同履勘之費用非必要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何須於履勘前為前揭陳報之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被告與丙○○於原法院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履勘時確在新竹市○○路○段一二六號房屋內居住,履勘時,該屋內未有任何毀損現象,此均有被告與丙○○於原審中之陳述及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履勘筆錄在卷可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字第4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導致被告關於至現場履勘的聲請,有因被告未配合提供現場履勘土地地號而無從進行的問題。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原判決理由二第㈢段之1說明採偵查中檢察官親自履勘及交辦檢察事務官履勘現場之勘驗結果(即履勘現場筆錄),為上訴人論罪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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