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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10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221-235頁)12蕭富元200,000元合約期間自107年7月20日至108年7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務」等內容,然被告究為如何不履行合約義務,未據自訴人記載之,亦未將所謂未能完全履行合約義務之證據一併送交本院,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開欠缺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О八О號民事判決預覽 ↗
」解釋上應限於原告主動拒絕履行合約之情形,方屬合理。
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簡字第1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人,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汪君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本院一O八年度馬簡字第一二三號履行合約事件,為被告名倡實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3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外,原告亦自承被告並無支付本件合約之定金,難認被告有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合約,自屬無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被告甲○○涉嫌侵占案件,經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又其自訴狀內僅簡略載為被告承租計程車營業牌後即「未能完全履行合約之義務」等內容,然被告究為如何不履行合約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75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霖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經鈞院108年度訴字第1474號判決在案,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俊霖負擔。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О八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或另委由第三者實施維修之情,原告又未舉證證明原告有妨礙原告履行合約義務或將合約標的,或另委由第三者實施之違約情事,其向被告請求相當於二個月維修費之違約金,與合約之約定自有不合,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履行合約內容。」」,惟所指「烏來區龜山的房子」係指為何?其建號、門牌號碼為何?有無包括房屋坐落之土地?又所稱「履行合約內容」係指何內容?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138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本院首應審究者,厥為兩造系爭合約期間,原告是否已「確實履行合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被告履行合約所獲之利益,則依該合約工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5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542號聲請人徐連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唯倫間履行合約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唯倫間履行合約調解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二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兩造間之業務襄理合約書第伍條約定:「乙方(即被上訴人)如中途離職無法履行合約,應無條件退還預領之特別獎金」,是被上訴人受領三十萬元特別獎金後,於「中途離職無法履行合約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楊建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合約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再字第9號)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5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櫃或興櫃公司,原告請求被告公司履行合約給付股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八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八六號原告甲○○右原告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退一步言,依據合作契約第六條:「乙方如在兩年內中途不履行合約,需付甲方壹拾肆個月台灣以外之地區之基本月薪做為違約賠償,如在兩年至六年內中途不履行合約,違約金減半,如乙方改聘甲方為正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請求履行合約義務部分為特定物之交付非一定數量之請求,應駁回其聲請,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張瑞鴛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宥琳等間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被告繼續履行合約及協議,暫緩履約保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請求履行合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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