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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致原告於69年間,趁被告因殺人罪被羈押期間,逃離兩造共同居住之處所,迄今已分居長達27年之久,主觀上已無互敬、互重之夫妻情感,且欠缺理性和諧之溝通管道,兩造婚姻關係已生重大破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致原告於69年間,趁被告因殺人罪被羈押期間,逃離兩造共同居住之處所,迄今已分居長達27年之久,主觀上已無互敬、互重之夫妻情感,且欠缺理性和諧之溝通管道,兩造婚姻關係已生重大破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1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12月間因是否居住其父母家而與原告起口角衝突,竟不告而別,離家迄今,行蹤不明,對原告不聞不問,兩造之婚姻已生重大破綻,難以維持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並未協議分居,但原告確實自95年3月自行遷出兩造共同住所,於他處定居,原告所述事件尚難認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離開與原告在苗栗縣頭份市之共同住所地後,迄今已近二年未謀面,夫妻感情已無尚存,原告告知希望離婚,被告僅稱逕行辦理離婚即可,但又屢食言未出面辦理,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2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5年6月29日在大陸辦理結婚,惟婚後兩造因金錢問題意見不合而未再聯絡,被告因此未曾來台與原告共同生活,現被告已行方不明,兩造婚姻有名無實,已生重大破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婚字第六○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兩造婚姻既已生重大破綻,並且顯難回復圓滿之婚姻狀態,自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後十匙辱罵原告,並與訴外人丙○○發生性行為,經原告宥恕被告後,被告於110年9月9日復與丙○○聯絡,並於同年月11日再度發生性行為,顯見被告亦無維持婚姻之意願,且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1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兩造前經友人介紹前往大陸結婚,但婚後迄今已將近四年,被告都未曾與原告聯絡,原告亦曾託友人找被告,但迄今都找不到,兩造婚後至今被告都未曾盡過為人丈夫之責,婚姻已生重大破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6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在印尼結婚,然婚後被告不願回臺灣辦理結婚登記,亦無同居之實,迄今原告仍無法聯絡到被告,可認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爰依民法第1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且,夫妻有名無實,感情不再,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而無回復希望,勉強維持婚姻,反而對各自追求幸福生活,造成不必要之限制,為此依民法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6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自被告於94年6月間遭強制遣返大陸後,兩造分隔兩岸迄今已逾十年以上,感情已破裂而蕩然無存,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而無回復之可能,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兩造間之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確有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就該項離婚事由觀之,尚難認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大於被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4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電話及簡訊聯絡被告,被告僅於同年九月十一日回覆不要等伊回家,不要再打電話等語,原告被迫申報被告為失蹤人口,其迄今仍離家不歸,被告惡意遺棄原告,且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5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結婚,婚後被告多次對原告實施暴力,並經常書寫侮辱原告的紙條放在原告床頭,原告不堪被告如此精神折磨而於90年1月離家,兩造分居迄今不曾往來,為此原告認為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而難以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分居期間無任何夫妻生活,兩造經長期分離,已無情感,對於彼此之生活情況完全不瞭解,渠等之間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足見兩造間之婚姻非但已生重大破綻且無回復之希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婚字第九八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兩造婚姻既已生重大破綻,並且顯難回復圓滿之婚姻狀態,自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婚字第七七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兩造婚姻既已生重大破綻,並且顯難回復圓滿之婚姻狀態,自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婚字第五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兩造婚姻既已生重大破綻,並且顯難回復圓滿之婚姻狀態,自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社會一般觀念,兩造間之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而顯無回復之希望。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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