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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關於彈劾證據容許性問題⒈檢察官於論告時表示:彈劾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並無證據能力的限制。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審判中據為彈劾證據,質疑證人證言之憑信性。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以此彈劾證據證明高宜謙不利上訴人之證言可信,亦非係為獲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而誣指上訴人犯行;復以此彈劾證據證明高宜謙於偵查中不利上訴人之證言,並無誤認或受他人誤導而虛偽指證上訴人之情事等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5號智財判決預覽 ↗
「證明書」與「情況說明」與本案之關連性亦屬不足,自不得以該等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作為彈劾證據。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提出證人張閔發於原審之證詞,欲與卷內其他證據為相異事實之證明,自非屬彈劾證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判決並未引據上訴人之警詢供述為其論罪之依據,並已敘明僅供彈劾證據使用,而稽之原審筆錄之記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上訴人採為彈劾證據部分之警詢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關於「彈劾證據」,其證據能力之限制非如「實質證據」之嚴格,而予以相當之緩和,縱使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於審判期日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仍可提出該證人先前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證言之證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被告、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證據能力之規定,得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以有證據能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於審判期日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仍可提出該證人先前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證言之證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供法院審判心證之參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關於「彈劾證據」,其證據能力之限制非如「實質證據」之嚴格,而予以相當之緩和,縱使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此種僅止於用來爭執證明力之彈劾證據,並無嚴格證明法則之適用,自無所謂於詰問或反詰問時,就該審判外不一之陳述,提出詰問或反詰問後,始能使之成為彈劾證據資格之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於審判期日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仍可提出該證人先前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證言之證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於審判期日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仍可提出該證人先前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證言之證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於審判期日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仍可提出該證人先前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證言之證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其情形,甲○○於警詢時之陳述,既與審判中不符,且有利於乙○○,參酌前揭說明,縱屬傳聞證據,亦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減低其在審判中所為證言之證明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關於「彈劾證據」,其證據能力之限制非如「實質證據」之嚴格,而予以相當之緩和,縱使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於審判期日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仍可提出該證人先前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證言之證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用,旨在減損待證事實之成立者,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成立存否之證據,則無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此即英美法概念所稱「彈劾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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