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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雖然增設了但書限制,惟仍維持「從一重處斷」之規定,因為108年度台大字第2306號裁定上開論理,係以「從一重處斷」之解釋為基礎,在修法前關於「從一重處斷」之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與偽造畢業證書或證明書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者,從一重處斷,刑法第五十五條亦有明文。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二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復按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者,從一重處斷,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又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九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前揭競合之二法條,其處罰方式均為罰鍰,更無不從一重處斷之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九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前揭競合之二法條,其處罰方式均為罰鍰,更無不從一重處斷之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上字第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一過失行為同時致2人受傷,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成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罪經依想像競合犯之例而從一重處斷)、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成立洗錢罪經依想像競合犯之例而從一重處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定有明文。所謂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因其間有牽連關係,故稱為牽連犯。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一行為同時符合該條例第9條其中2項以上規定,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循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六七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為刑事罰,一為行政罰,二者之性質不同,不發生從一重處斷之問題。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而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之規定無關,自得一併宣告。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採先連續後牽連或想像競合犯之處理原則,就所犯之多數罪名,先將有連續關係者包括的認定以一罪論,然後再按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之例,從一重處斷,不得以數罪併合處罰之。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為科刑一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種情形,殊與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之原旨相違背,難謂合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種情形,殊與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之原旨相違背,難謂合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種情形,殊與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之原旨相違背,難謂合理。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刑法第五十五條之從一重處斷,應以法定刑之輕重為標準,而法定刑之輕重,則應依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為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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