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㈦被告游鳳珠就所犯之㈠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㈡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㈢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㈣恐嚇危害安全罪、㈤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及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各次犯行間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撤銷改判之理由(被告關於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科刑部分):㈠原判決就被告所犯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予以科刑,雖非無見。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丙○○共同犯強制未遂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部分,上訴駁回。寅○○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部分,上訴駁回。子○○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部分,上訴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該已確定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因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所受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6月,則聲請人就業已先行判決確定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向本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恐嚇危害安全罪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年;恐嚇危害安全罪有期徒刑4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蘇瑞宗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判處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有期徒刑2月,並就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因除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郭智明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核被告陳信隆、梁世璿、蔡宇青、林子建及李明穎所為,就附表六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重利罪,就附表七部分,則各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陳信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核被告陳信隆、梁世璿、蔡宇青、林子建及李明穎所為,就附表六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重利罪,就附表七部分,則各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陳信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聲請人就判決確定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向本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7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①他7712卷第35頁告證7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恐嚇危害安全罪應為傷害罪所吸收,不另論罪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受刑人係於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與共犯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基此,本件聲請,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章堰勛提起上訴,因上訴狀並未聲明就其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不提起上訴之旨意,依首揭說明,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亦在上訴範圍,先予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乙○○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6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恐嚇危害安全罪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22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