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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8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伍美宏所犯為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上訴人即被告蘇志宗所犯為刑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六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論罪:(一)核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許添旺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規定,而應以同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論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6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為,均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共2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11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而犯同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4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而依同法第64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字第15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而犯同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5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WONGNETSUPAPAN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論罪: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9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而犯同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1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規定,從一重以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6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呂慶文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6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詹登貴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規定,而應以同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論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㈡、被告與共犯雅美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規定,而應以同法第64條第2項規定論處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簡坊秦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而犯同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判決依據具體個案認定事實,以被告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共8罪,並審酌被告所為均為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部分(一)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而犯同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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