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立法者在制定不法構成要件時,在條文中附加特定之意圖者,即為意圖犯;故意的作為犯若屬意圖犯者,則其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除了構成要件故意以外,尚明定有特定的不法意圖,如「意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意圖犯因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而故意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故行為人必須出於積極的直接故意者,始能構成犯罪,因此,行為人主觀上倘若只有間接故意者,則不能構成意圖犯(參見學者林山田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林讚成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之意圖犯罪而運輸手槍、第11條第2項之意圖犯罪而運輸子彈、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進口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核被告之前揭上訴理由僅泛稱非法持有子彈部分量刑過重,意圖犯罪而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部分,其所以把未貫通之槍管換裝已貫通之槍管,僅係把該槍枝恢復購買時之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少部分故意犯罪的條文於構成要件中附加特定的意圖,則為意圖犯。故意犯如又屬意圖犯,則其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除構成要件故意外,尚須包括特定意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出借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意圖犯罪而出借子彈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犯罪而出借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斷。
金城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東原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早已非法持有槍彈後,始另起意犯他罪,或意圖犯甲罪而持有槍彈,卻持以犯乙罪,均應以數罪併罰論處;必因意圖犯某罪而持有槍彈,後果以之犯該罪,二罪間始有牽連犯之適用。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1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必因意圖犯某罪而持有槍彈,後果以之犯該罪,兩罪間始有牽連犯之適用。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持有之後,以之犯他罪,兩罪間之關係如何,端視開始持有之原因為斷,如早已非法持有槍、彈,後另起意犯罪;或意圖犯甲罪而持有槍、彈,卻持以犯乙罪,均應以數罪併罰論處;必因意圖犯某罪而持有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19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事實欄二第二行「夥同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犯意聯絡之不詳人士」應更正為「夥同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犯意聯絡之不詳成年人士一人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次,意圖犯為特殊的故意犯,刑事立法採用意圖犯之立法方式,透過特定不法意圖之限制規定,而能將不具法定不法意圖之故意行為,排除可罰行為之外,若刑法分則有規定以「意圖」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以之犯他罪,兩罪間之關係如何,端視開始持有之原因為斷,如早已非法持有槍彈,後另起意犯罪;或意圖犯甲罪而持有槍、彈,卻持以犯乙罪,均應以數罪併罰論處,必因意圖犯某罪而持有槍、彈,後果以之犯該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32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修正前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本即將犯罪類型限定為「意圖犯」,僅因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之有效運作,乃將後備軍人有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О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別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科刑,非謂修法後始另行增加意圖犯。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