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知所得稅法第39條既規定於所得稅法中,其僅在依所得稅法計算一般所得稅額有其適用,而在依該條例計算基本所得額時,該條例第7條既無規定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減除前5年虧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1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依課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稅法明文俱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性質,從而依所得稅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1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所稱「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為「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非「歸屬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律文字已甚明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1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系爭原告於91年5月7日補繳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96,341元,既非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且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003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作為當期應納(退)所得稅額之計算基礎;所得稅費用(利益):係指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及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之合計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何種所得可免納所得稅,端視所得稅法第4條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惟所得稅法第4條對可免納所得稅者,遍無對獨資營利事業得每年盈餘總額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當公司組織負擔並繳納所得稅時,該公司之會計分錄應借記所得稅費用會計科目,並反映於該公司損益表之所得稅費用項目中;反之,當公司組織未負擔所得稅時,其會計帳簿無所得稅費用之支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本院經核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並無違誤,茲就上訴意旨再予論述如下:(一)按所得稅分為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其納稅主體包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1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核課所得稅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本準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未符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7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行為時所得稅法第39條既規定於所得稅法中,其僅在依所得稅法計算一般所得稅額有其適用,而在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所得額時,該條例第7條既無規定可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8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五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本件有關承豐工程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雖經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惟依行為時之財政部五十三年三月九日台財稅發字第一七四九號令釋示,基於同一事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縱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惟對綜合所得稅之盈餘分配仍應依首揭所得稅法規定先行核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八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⒏觀諸財務會計準則第二十二號公報「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所得稅費用係指當期所得稅費用及遞延所得稅費用之合計數,當期所得稅費用係指依課稅所得所計算出之當期應納所得稅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八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核課所得稅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本準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未符者,均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五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基於同一事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縱於行政救濟程序中,對綜合所得稅之盈餘分配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先行核課,嗣後倘有變更所得額,再另予更正,所請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行政救濟終結再予歸課綜合所得一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6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為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將其母法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所規定「本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減免所得稅之所得額」具體化規定結果,形成以子法限縮其母法所得稅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按我國現行所得稅制採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綜合所得稅雙軌併行制度(所得稅法第1條、第2條、第3條參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8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第22號財會公報「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所得稅費用係指當期所得稅費用及遞延所得稅費用之合計數,當期所得稅費用係指依課稅所得所計算出之當期應納所得稅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