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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被告所以持瓶對告訴人敲下,係因打擊錯誤所致,與被告衝突者係陳德福,告訴人復為被告奪下陳德福所持土造獵槍,被告殊乏傷害告訴人之動機,自以證人山洪、陳德福證稱係要打陳德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4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湯寶仁持運動水壺丟擲不慎誤擊告訴人林子晴之胸口處,其主觀上是要丟擲鄭青翔而誤傷告訴人林子晴,屬打擊錯誤,對告訴人林子晴應成立過失傷害罪嫌、對鄭青翔應成立傷害未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意旨泛稱與被害人不相識,對開槍誤擊被害人一事並不知情,其行為非為不確定故意殺人而係打擊錯誤,且未詳加調查證人吳建穎之證詞云云,僅係對於原確定判決已詳加斟酌之卷存事證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行為人係對於背後之不特定人群射擊,基此認識而擊中其中一人,則非打擊錯誤,應屬行為人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範圍,自應以殺人既遂罪論擬。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矧上訴人一面主張過失,一面主張打擊錯誤,一面又謂係基於義憤而殺人,前後之上訴意旨,亦屬矛盾。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行舉手阻擋,乙○○雖無傷害丙○○之意思,但依當時丙○○所站位置恰在甲○○與乙○○之間,對於丙○○有可能因此造成受傷之結果,乙○○應有注意之能力與義務,卻疏未注意而打擊錯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稽索被害人陳麗卿受傷之緣由,實係打擊錯誤,當然阻卻故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上開行為係「打擊錯誤」,被告則辯稱:只是作勢,不是故意打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而告訴人一再指稱:被告係故意傷人,並非過失云云(見本院卷第13頁反面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或方法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所採犯罪方法或手段引起之結果,與其所預見之客體有誤,並非其本意而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其著手實施傷害甲○○之傷害然因打擊錯誤致甲○○未成傷而不遂之犯行,因法無傷害未遂之處罰規定,故此部分不成立犯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被告原欲丟擲鐵椅之對象並非告訴人,卻誤擊告訴人成傷,自屬上揭打擊錯誤之情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5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原欲持玻璃杯丟擲管紹廷,誤中在旁之告訴人致告訴人受傷,應屬打擊錯誤,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4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或物加以打擊,誤中他人等之情形,為打擊錯誤(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08號判例意旨參照);就誤中之他人而言,行為人雖無傷害之預見,但應注意並能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或方法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所採犯罪方法或手段引起之結果,與其所預見之客體有誤,並非其本意而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視,且並無針對縣府或縣府牌樓,及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員警為污辱之故意,況所高拋投擲雞蛋,縱使現場站立於牌樓前方之警員為伊等投擲雞蛋所波及,亦應僅認該行為方法上之打擊錯誤所致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按行為人對所採犯罪方法或手段引起之結果,與其所預見之客體有誤,並非其本意時,始為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或方法錯誤)。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與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之區別,在於前者以行為人對於殺人之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反其本意為要件;而後者則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加以打擊殺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5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然查:按行為人對所採犯罪方法或手段引起之結果,與其所預見之客體有誤,並非其本意時,即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0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陳女男友陳俊翰上前扶持時,上訴人猶對之繼續毆打,致陳某亦多處受傷,上訴人難謂無傷害之犯意,至其認識縱有錯誤,亦屬客體錯誤,無法阻却故意,上訴意旨爭執其僅有毀物犯意,不小心毆傷陳女,屬打擊錯誤應阻却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6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林岳峰原欲持捲尺丟擲郭亨州,誤中在旁之告訴人黃琮堯,應屬打擊錯誤,應論以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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