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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簡字第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有意於系爭標租投標者,自應循上述公告內容於指定期間領取相關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專用標封等,依照投標須知及投標單之記載內容格式,填具投標單,且無投標須知第11點第4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О七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投標人就投標單上「姓名」及「簽章」二欄位應俱為填載,否則只要其一欄位留白,即符合上開二款其一情形,投標人所投標單為無效,此觀同投標須知第十條第一項:「投標人應在投標單載明投標價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2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上訴人既依上開公告領取投標文件參與投標,即應詳閱並遵守投標須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投標得以通訊投標之方式為之。採通訊投標時,應於拍買公告載明下列事項:⒈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⒉投標書應寄達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單、標單封、證件封及標封者,投標無效,究其目的,係若未用被告所規定之標租投標單、標單封、證件封及標封,而允許投標者使用任何型式之投標單或信封投標,則書寫投標金額之投標單因無統一規格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投標單之「共同投標人名冊」中已有「投標人」與「共同投標人」之區隔,所以兩者有不同之定義,不可全部視為「投標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預覽 ↗
ꆼ按投標人參與投標程序,既需持投標書與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投入標匭,是執行法院於認定拍賣投標是否有效,應就投標人於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各項記載之外觀,一併為整體與綜合考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收受投標者之投標信封,僅能投標信封上標號之記載判定投標者欲標買之土地編號為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之規定,應屬投標參考要點第18點第19款所定「投標書附加投標之條件」,投標書背面不動產投標注意事項記載投標無效之情形亦包含「投標書附加投標之條件」,參加人未將身分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3家公司負責人均係於計算成本及利潤後自行決定最終之投標金額,且依起訴書第2頁第18行以下「經王偉銘告以投標價等投標事項」、「經沈明華配偶及久洋公司員工告以投標價等投標事項」、「經陳玉美告以投標價等投標事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以被告網站提供之標單,載明投標之標的物及投標金額,參與投標,並於該次之標售中,其投標金額為最高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原告於開標前有郵寄投標單載明第2標號不動產參與投標,投標金額記載57萬元,並同時繳交投標保證金57萬元。上開標號除原告有投標外,無其他人投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前述投標須知第8條第9項係規定「投標單漏蓋章」者,其投標作廢,並未規定投標者一定須在投標單「蓋章」欄位內蓋章,其投標始為有效,是本院參酌投標須知之規定,認被告開標時之審查人員所為原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原告於開標前有郵寄投標單載明第2標號不動產參與投標,投標金額記載57萬元,並同時繳交投標保證金57萬元。上開標號除原告有投標外,無其他人投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投標單之「標的物」一欄當不能空白;再者,投標、開標過程中,為免遭人於刺探得知其他投標人之投標價格後,予以抽換投標單,要求將投標單各項欄位逐一填寫,亦有讓舞弊之人無法於短時間內重新製作新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8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及未填列「投標廠商聲明書」項9至13外,投標文件所含之「投標廠商聲明書」與「投標標價清單」多處筆跡寫法相似,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連,察覺有異暫停開標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招標工程無論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須有乙級環境工程之資格,業經上訴人於原審所自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示僅中華禮儀社投標另案標案與投標本案標案之投標資料,具有相同列印特徵,研判為同一機具印製,然山水禮儀社、宜安禮儀社投標另案標案之投標資料,與宜安禮儀社、被告豐誠公司投標本案標案之投標資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5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⑴按所謂「陪標」,係指廠商自己有投標資格可以投標,且實際上亦已參加投標,但為達法定家數避免流標,故邀請其他廠商陪同投標之情形;而所謂「借牌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見原告名義之投標文件確係通恆公司內部行政疏失誤寄所導致,原告自無出借名義予通恆公司投標之故意。(二)被告雖稱原告與通恆公司投標文件內容雷同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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