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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4 件
關鍵字命中24
110年度憲二字第509號
110.12.17
代表人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及第6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案件,經確定終局判決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處罰金確定。惟主管機關對聲請人另依系爭規定沒收(追繳)押標金及停權三年等,造成一罪
109年度憲二字第380號
109.12.31
與法院拍賣莫拉克颱風災後安置住宅(下稱系爭建物)投標,得標後竟遭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系爭函要求拆屋還地;然聲請人依法標得系爭建物所取得之財產權,僅依屬行政命令性質之系爭函即得加以
107年度憲三字第33號
109.04.24
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其中所稱「偽造、變造」,並非政府採購法所獨有之用語,亦非法官難以依個案具體情形而予以解釋、適用者,聲請
會台字第13164號
108.07.26
其聲請意旨略謂:1、依系爭規定一與系爭規定二,對投標廠商沒收或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其性質係屬行政制裁,應適用行政罰法3年裁處時效。惟系爭決議認沒收或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係公法上請求權
107年度憲二字第309號
107.12.14
定之停權制度,使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嚴重侵害人民選擇營業對象之自由;依系爭規定一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已足以貶損該廠商之商業信譽及履約品
會台字第12856號
106.04.28
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招標機關對於參與投標之廠商所繳交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或予以追徵,係對於財產權之限制,應依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始得為之。系爭函雖經政府採購法第3
會台字第13144號
106.04.28
布時尚未增訂,則該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規定,是否屬於系爭規定一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即有疑義;系爭決議認系爭函依系爭規定一之授權
會台字第12526號
105.07.29
金之「全部」,顯屬過苛而不符比例原則。3、機關對投標廠商沒收或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之性質屬行政制裁,應適用行政罰法三年裁處時效;惟系爭決議認沒收或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係公法上請求權,而
會台字第12007號
103.09.26
、二之偽造、變造包括登載不實,等同強制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中陳述關於他人之資訊,構成強制表意,牴觸憲法所保障不自認己非與不提供資訊自由之言論自由意旨。4、就廠商之同一違失行為,依系爭
釋字第719號【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103.04.18大法官解釋
代金之義務;至代金是否過高而難以負擔,廠商於參與投標前本得自行評估。參諸得標廠商之繳納代金,係用以充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進而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系爭
會台字第11535號
102.06.21
五條保障之財產權、第十六條之訴訟權及第二十二條之投標權,並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法律優位原則,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沒收或追繳
會台字第11506號
102.04.26
且「無過失」,仍應依系爭規定一論為有「偽造、變造投標……文件」情事而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依系爭規定二一概予以停權三年。是以系爭規定一將「偽造、變造」之定義擴及於「登載不實」行為,
會台字第10944號
102.03.08
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又確定終局判決認投標廠商如有不當或違法之圍標行為介入,而不予發還或予以追繳押標金之處分乃管制性不利處分,而非裁罰性不利處分。惟法律上就該侵害聲請人財
會台字第10845號
101.10.05
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2、系爭規定二僅以「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作為不決標予該廠商之要件,不問該異常關聯是否有破壞政府採購秩序,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
會台字第10888號
101.09.14
價在底價內即為得標廠商」之招標須知內容(下稱系爭投標須知內容)與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意旨不符,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投標須知
會台字第10638號
101.07.06
;另系爭函為避免「限制競爭」之目的,與所採「建議投標廠商資格勿僅限定為專業營造業」之手段間顯然不具合理關聯,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惟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之法律見解,爭執
會台字第10558號
101.04.13
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又確定終局判決認為投標廠商如有不當或違法之圍標行為介入,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依法即得不予發還,或予以追繳。該不予發還或予以追繳押標金之處分,乃係管制性行政
會台字第10480號
100.12.30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將借用其他廠商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等事實及理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比例原則侵害工作權,以及究有何違反平等原則侵害平等權之處
會台字第10315號
100.09.30
八年度發明專利公開前審查暨分類作業委外案」採購案投標須知、勞務採購契約、資格審查結果、評選須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三項等,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又
會台字第9921號
99.10.08
障之疑義;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臺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而非「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顯然係消極不適用法規,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有違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等語。
會台字第9824號
99.06.25
疑義,聲請解釋。 查聲請人所稱,證人陳○宏未參與投標,即無犯罪結果,又無危險,確定終局判決自應適用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減免其刑,始為適法;且聲請人以己意中止借貸,防止結果發生,法院亦
釋字第651號
97.11.14大法官解釋
進口軍用物品是否依法申請免稅之情事公開揭露,參與投標廠商均能獲悉資訊,據以決定競標價格。此一規定有利於招標作業之公平,兼為嗣後進口通關審查免稅作業時之審核依據,以促進通關程序之便捷
會台字第3468號
79.02.02
認參加不動產拍賣所繳保證金之票據非當地行庫者,其投標為無效,損害其權益,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1419號
69.05.23
,粃又認定:黃金桶等係於五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共同投標買受訟爭土地,而土地法第三十條則係於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時,始行增列私有農地所有權禁止移轉為共有之規定,自難依據嗣後公布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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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